唯識學重要基本概念(I)
三十頌頌文、科分,已如第二講所述。在講解頌文之前,有幾個唯識學上的基本概念,先要認識清楚。不然,就無從講起。首先要探討的,就是叫什麼叫「識」,什麼叫做唯識。說到識和唯識,又涉及現行、種子、薰習等,都要先有一個概念,茲分別詮釋如下:
一、 識即是心
唯識學立論,以為宇宙間一切現象——即所謂法相,唯「識」所變。欲瞭解識變,必先瞭解什麼是「識」。 <大乘法苑義林章> 曰:
[識者心也,由心集起彩畫為主之根本,故經曰唯心; 分別了達之根本,故論曰唯識。或經義通因果,總言唯心,論說唯在因,但稱唯識。識了別義,在因位中識用強故,說識為唯,其義無二。二十論曰: 心意識了,名之差別。]
由上文可知,識即是心。但是,心又是什麼呢? 此心,非我人胸腔中的肉團心,亦非我人腦殼中的大腦,而是一種功能——能力與功用。「功能」二字,係無著菩薩於 <攝大乘論> 中所建立,而由世親、護法等充實之,立為現行界的原因。於此可知識即功能,功能即識。依於此說探討識之意義,可由下列三義以注釋之:
(一) 識非有質礙性之物,而是一種功能
識有四個名稱,曰心、意、識、了。但此四者,都是指一種無質礙性的功能。唯識學解釋謂: 積集義是心,思量義是意,了別義是識 (如張目見時鐘,是名曰了,從而分別時刻,是名曰別。) 八識各有此四種功能,各得通稱為心、意、識、了,但以功能勝顯說,則第八識集諸法種子,生起諸法,名之為心。第七識恒審思量,執著自我,名之為意。前六識了別別境、及粗顯之境,名之為識。以上數者,只是一種能變的法性,是離開名稱言說的境界。而唯識之教,是 「即用顯體」,說到其體,名之為「如如」,說到其用,名之為「能變」。能則勢力生起,運轉不居; 變則生滅如幻,非實有性。唯識立論,謂離識之外,無別有法。而所謂識,亦不過一能變的功能而已。
(二) 識之功能,非局限於肉身,而交遍於法界
識與大腦之不同者,不僅大腦有質礙,識無質礙。尤其重要者,識的功能交遍法界,而大腦的作用僅局限於根身 (如感覺神經與運動神經,其作用僅局限於我人的肉身。) 什麼叫做交遍法界? 譬如我們登山臨水,所見所聞,至遠至廣。舉凡所見所聞,皆是我人眼識、耳識、意識 (此處指五俱意識) 之所在。試問此所見所聞,是在我人大腦之內,抑在大腦之外? 大腦不過方寸之地,與所見所聞比較,有如爪上塵與大地土,其不是大腦所能範圍者,至為明瞭。因此,識的功用在大腦之外,又不可以十百千萬里計。
是故其量必同虛空而無極,因此稱識的功用交遍法界 (此係就種子而言,至於識的現行,則隨量之大小而有局限。)
(三) 識為種子之現行,而種子起現行,必待緣俱
識為一種功能,此功能未起現行之前,不稱識而稱種子; 種子起現行時,不稱種子而稱識。所以種子是潛在的功能,識是此潛在功能的發生作用 (即現行) 。而識之起現行,必待四緣俱備。四緣者,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
上文稱:「識為種子之現行」,種子又是什麼呢?種子仍然是功能。如前所述,「功能」一詞初見於無著菩薩的 <攝大乘論> ,世親、護法諸論師繼述之,謂一切功能,潛藏於現象界之後,而為現象作根□,建立本識以統攝之。功能是什麼? 是「非物質而產生物質之力用」者,事實上即是物理學上之「能」。「能」為心物活動的潛力,亦為心物之原料,為產生有為法之果的功用勢力。 <中論頌> 曰: [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 」<阿毗達磨雜集論> 釋此頌曰: [自種有故不從他,待眾緣故非自作,無作用故非共生,有功能故非無因。」 是以諸法之因即是功能,而阿賴耶識所攝持的萬法種子,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一切變現,皆是功能之力。所以所謂功能,即是種子異名。
種子一詞,法相宗所立,為唯識學上極重要之術語,指在阿賴耶識中,生起一切有漏無漏有為法的功能。 <成唯識論> 卷二曰: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 (阿賴耶識) 中,親自生果功能差別。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識為一種功能,此功能未發生作用、於潛在狀態時,不稱識而稱種子; 其發生作用——即起現行時,不稱種子而稱識。所謂現行,即是能生起色心各別不同現象的作用。種種不同色心現象,都自有他的親因,此親因即 <識論> 所稱的功能。名為種子者,以其有生起諸法的作用,猶如草木種子,能生芽莖也。
種子即是功能,此功能未發生作用、於潛隱狀態時,稱為種子,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在 <成唯識論> 卷二中,以六種條件來顯示種子的體性,這叫做「種子六義」。
六義是剎那滅,果俱有,恒隨轉,性決定,待眾緣,引自果。
茲分述如下:
(一) 剎那滅:
所謂種子,只是一種「能力」,即所謂功能。它無質量形色,不能以色聲香味觸而測知,但在發生作用時 (即生起現行時) ,卻有力用。而當其起現行時,才生無間即滅。所謂 「無間即滅」,就是它生時即是滅時,中間沒有「住]的階段。如果有生有住,就成為常法,即不是剎那滅了。剎那滅者,簡別對於不生滅、或不轉變者,而執為一切諸法能生的因。
(二) 果俱有:
以種子為因,生起現行,剎那即滅,但並不是滅後始成果,而是剎那生滅之際,「正轉變位,能取與果。」正轉變位,有別於過去或未來的轉變位; 與果,是以種子現行為因,所取之果,名曰與果。也就是即因生現果,因果同時,相依俱有。此處所稱的果,事實上就是新熏的種子。果俱有,簡除前後相生、以及相離的他身而生等。因為異時異處,便不能和合,便不是種子了。
(三) 恒隨轉:
種子起現行,剎那即滅,但不是滅已即斷,而是前滅後生,剎那剎那,相似隨轉。即種子、現行與果同時俱有,才生即滅。但在滅了之後,現行成為新熏種子,再起現行,這叫做 「種子自類相生」。換句話說,種子、現行、新熏種子,三者一類相續轉起,沒有間斷轉易。古德有偈曰: [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三法 (種子、現行、熏習) 輾轉,因果同時。」即指此恒隨轉而言。恒隨轉,簡除七轉識的有間斷轉易,不能維持生果的功能。 (雖然第七識也恒時相續,但在十地中法空智現前,也是有轉變的。)
(四) 性決定:
此明種子隨它本身能熏的善惡無記之性,生起現行時,也決定其現時的善惡無記之性。亦即是善種生起善的現行,惡種生起惡的現行,此一因果法則不能混亂。這是簡別於有部小乘、如善惡因生無記果,或無記因善因生惡果等,明異性不能為親因。
(五) 待眾緣:
種子生現行,必待眾緣和合。種子的功能雖是任運而轉,但法不孤起,有了種子的因緣,尚須待增上等諸緣的和合,方能起現行生果。這是簡除外道等自然因恒能生果,或小乘有部的緣體恒有 (倘緣體恒有,亦應恒時生果,如此於理有違。) 同時顯示所待的緣不是恒有,故一切種子之果,不是恒時顯生。
(六) 引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