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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組織章程
by 黃朝煒, 2014-10-24 10:13, 人氣(1485)

南華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組織章程

民國102521日學生議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南華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對外稱「南華社聯會」,對內簡稱「社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地址為:嘉義縣大林鎮中坑里南華路一段55號。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協調校內各社團及系會辦理活動,促進學生社團整體營運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依據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九條第二節第七目訂定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南華大學學生社團之社長及系學會會長〈負責人〉為本會之當然會員代表。

第六條  依本校課外活動輔導辦法成立之社團。

第七條  本會會員權力如下:

一、選舉、罷免本會會長。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知曉本會會務運作情形。

四、出席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出席本會舉辦之例行會議。

二、遵守本章程及會員大會所作之決議。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成員為本會全體會員,行政組織會之決議不得與大會決議抵觸,否則視為無效。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所列:

一、向學生議會提出組織章程修改案。

二、選舉、罷免本會會長。

三、協商與議決本會全體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召開:

一、會長應於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定期召開會議,並且擔任會議主席。

二、會長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三、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召開時需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否則視為流會。

第十二條  大會之決議提案需獲得出席會員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成立。

 

第四章 行政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任期一學年度,不得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總理會務,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會長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任命行政組織之幹部。

三、代表會員大會和學生會、學生議會溝通。

第十五條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名,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各項會務。

第十六條  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執行秘書代理。

第十七條  本會常設組織如下:

一、「執行秘書」:訂定活動工作時間表、報告各組工作進度、協助各組合作之事宜協調各組間衝突。

二、「總務組」:設組長一名,負責本會各項庶務、用具租借與管理、負責支援各組技術性事項。

三、「財務組」 : 設組長一名,負責本會財務收支。

四、「文書組」:設組長一名,負責本會文書業務。

五、「文宣組」:設組長一名,負責本會電子資訊宣傳活動及製作。

六、「活動組」:設組長一名,負責本會靜、動態活動編排、規劃與執行。

七、「公關組」:設組長一名,負責接待本會貴賓與對外公共關係事宜。

第十八條  本會各級幹部均任期一學年度;並應於任期結束前交接完畢。

 

第五章 選舉罷免

第十九條  會長之選舉罷免:

一、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之投票方法進行。

二、會長之參選人經公告登記,若候選人不足二人時,可經由指導老師或學生事務處課外指導組組長推薦參選之,經本會選舉事務委員會公告後,始成為會長候選人。

三、若會長候選人之參選人僅為一人時,則採絕對多票制之三二決;若會長候選人人數達二人〈含〉以上時,則採相對多票制。

四、應於公告後一個月內舉行選舉事務,並於選舉事務完成後於任期結束前,進行會務交接。

五、罷免會長之提案需由六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出連署,並附罷免理由提交會員大會,並交由會員大會投票表決之,完成罷免事務。

六、會長罷免案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投票,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成立。

七、罷免案通過後,於一週內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出新會長。

 

第六章 經費預算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本校課外活動經費補助辦法專案申請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之運用需每一學期公告兩次於本校公佈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本會訂定,經學生議會通過,於學務會議報備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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