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社群ePortfolio登入
設紙上公司逃漏稅 連補帶罰
by 趙永祥, 2018-06-17 07:04, 人氣(1445)



設紙上公司逃漏稅 連補帶罰

2018-06-06 00:31經濟日報 

中區國稅局接獲檢調單位通報,我國境內的甲公司利用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將境外三角貿易的所得留在境外公司,交易的款項收付則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

資誠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辦公室會計師洪連盛提醒,反避稅措施即使還未上路,但境外公司如實際管理處所相關證據被掌握,將以「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由於相關處理訂單、採購及安排物流的人員都在甲公司,中區國稅局因此認定,上述三角貿易的所得實質上是屬於在我國境內甲公司的境外所得,應合併課徵營業事業所得稅,核計該公司在核課期間內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約1,200萬元,該局正計算補徵稅額、及罰鍰中。

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因此,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利用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逃漏稅,一經查獲一律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強調,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稽徵機關不易掌握境外交易資料及OBU帳戶資訊而鋌而走險,但反避稅已成國際趨勢,且稅務資訊已日趨透明,呼籲營利事業勿再以類似方式逃漏稅捐,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被處罰,得不償失。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修正案,引進反避稅二大制度受控外國公司(CFC)、實際管理處所(PEM),至於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此CFC、PEM制度尚未上路。所謂實際管理處所就是指,在低稅負國家、地區設立的境外營利事業,按規定要課所得稅。

雖然實際管理處所尚未上路,但洪連盛表示,國稅局將境外公司視為台灣公司的分身,因為境外公司沒人沒實質,而是台灣公司借用境外公司的虛殼,因此認定台灣公司透過境外公司所賺的錢,是台灣公司所賺的。


所列資料若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敬祈隨時與我聯繫。
祝您工作順心~


Kind regards,
Jason


==============================

王建棟   Jason Wang  CPA/CIA
Cel :+86 188 7629 7466(China)
Skype/Line/Wechat:jasonwang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