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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損益列報需清楚時點
by 趙永祥, 2014-12-12 00:21, 人氣(2962)


匯兌損益列報需清楚時點
【經濟日報╱2014.12.11 

 

日本擴大貨幣寬鬆,亞幣競貶,常以外幣貿易的台商企業,易產生匯兌損益;南區國稅局提醒,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兌換虧損或收益,都須在實際支付或收受貨款後才可列報,若搞錯認列時點,恐將遭稅局補稅調整。

南區國稅局解釋,不少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外銷貨物時,常採外幣交易方式,並隨著貨幣匯率變動,而產生兌換虧損或收益,特別是在匯率波動大的時期,兌換損益金額就越大;依規定,這類兌換損益,必須要「已實現」,也就是交易已付款或收款後才可列報。

圖/經濟日報提供

營利事業有時會混淆認列時點。舉例來說,近日就查核到一案例,甲公司101年度營所稅申報書表中記載,當年度甲公司有應付外幣帳款300多萬美元,且因匯率變動而造成兌換虧損,列報損失新台幣120萬元。

但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截至101年底都尚未支付該筆貨款,也就是兌換虧損行為「並未實現」,不可列報新台幣120萬兌換虧損,要求甲公司補繳營所稅新台幣20多萬元。

南區國稅局強調,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因匯率變動而產生兌換損益及收益,須「已實現」才可列報為當年度損益;若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帳面差額,則不可列報。

所謂帳面差額,指的是營利事業進、出口貨物交易當天,以匯率將外幣換算為新台幣以利記帳的金額,由於該時點,實際貨款收付尚未完成,因此不可列報兌換損益。應等到雙方實際收、付外幣時,視當時結匯日匯率變動情形,列報損益;如因匯差而產生兌換虧損,則可於申報營所稅時列報為損失,反之,因匯差而獲得收益,則應誠實列報為收入。

此外,國稅局提醒,兌換損益在稅務上,只能列報為當年損益,不可因此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同時,呼籲營利事業應保留相關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降低產生稅務爭議的可能。

資料來源:【2014/12/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