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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擔保(Foreign Exchange Guarantee)
by 趙永祥, 2017-10-01 17:34, 人氣(1834)


外匯擔保(Foreign Exchange Guarantee)

外匯擔保是指擔保人以自有的外匯資金向境外債權人或境內的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承諾,當債務人未按合同規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的保證。例如,當外商來我國投資或與我國境內企業經營某些項目時,對能否獲得可靠保證,以收回投資或避免政府政局變動所帶來的風險,而提出要求我國內金融機構提供信用擔保。金融機構向外商提供擔保,就是用銀行信用代替或補充商業信用,使合作雙方解除顧慮,增加信任感,既保障雙方合理權益,又能給予雙方資金融通的方便,促進了交易的順利進行。

  

根據我國目前的外匯管理規定,以上所說的擔保人僅限於我國法定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有外匯收入來源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即只有這兩類單位才能提供外匯擔保,其他單位(如政府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等)不能提供任何性質的外匯擔保。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人在辦理外匯擔保業務過程中,通常要求另一單位對委托人進行反擔保。所謂反擔保即是指委托人(即申請擔保的單位)申請擔保時,擔保人為了避免申請人違約等方西的風險,要求申請人尋找第三方面再進行擔保(即向擔保人擔保)。一旦出現受益人(即債權人)向擔保人索償,而且已完全具備各種索償條件時,擔保人一定付款,在此,擔保人可立即向提供反擔保的單位按反擔保協議索賠。目前,我國提供擔保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對於每一個申請擔保的單位一般都要求其尋找合適單位提供反擔保。

  

外匯擔保是以擔保單位開具保函的形式進行的,所謂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簡寫為L/G)就是指提供擔保的單位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出的一種有條件隨忖款保證憑證。每份保函都必須明確規定一個確定的金額(即擔保金額)和確定的擔保期限,併在有關責任條款上列明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以及索償的辦法。保函的當事人主要有三個:一個是申請人,即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向擔保人申請開立保函的單位,如投標人、接受合同人、承包人、債務人(借債單位)等;另一個是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收到保函並憑保函索償的人,如招標人、授予合同人、業主、債權人等;再一個是擔保人(Guarantor),即保證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即被保證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保函的機構。

  

外匯擔保在其保證付款的責任上,擔保人不負第一性付款的責任而負第二性付款的責任,即是在被保證人(即申請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規定的條款時,擔保人才負付款之責。但保函一經開出,如果申請人不能及時完成其應盡責任或拒不付款或無力付款時,擔保人就要無條件地承擔付款的責任。所以,能提供擔保的單位在對外開展外匯擔保業務時,必須樹立“擔保等於負債”和“擔保等於融資”的概念,不能隨便對外提供外匯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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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擔保之種類

我國有權對外行使外匯擔保的單位僅限於經批准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其中又以外匯指定銀行為主)。目前,外匯指定銀行所辦理的外匯擔保業務按其開出的保函的作用不同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信用擔保,另一類是融資擔保。

  (一)信用擔保

  信用擔保即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利用本身特有的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為申請人出具銀行擔保保函,從而促使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經濟交易得以順利進行。目前,我國外匯指定銀行為企業所提供的信用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

  1、借款擔保

  借款擔保是指銀行(擔保人)應擔保申請人(借款人)的申請,向貸款人出具保函,保證借款人按照借貸合同規定的要求,按時償還所借款項的本息及有關費用。如借款人無力償還所借款項,擔保人將要無條件地履行還款責任。

  2、投標擔保

  投標擔保是指由擔保人應申請人(投標人)的要求,向招標人開出投標保證書,保證投標人在投標後履行以下責任:不修改原報價,不撤回投標,中標後一定與招標人簽訂供銷或工程承包合同,並按招標人規定的日期提交銀行履約保函。如投標人未能履行這些應盡的責任,擔保人則予履行賠償責任。

  投標保函的金額一般為投標報價的1%~5%,投標保函的有效期一般是從銀行開出保函日至開標日,有時也再加上3~15天的索償日。如投標人中標,則有效期自動延長至投標人與招標人簽訂供貨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並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函時為止。銀行開出的履約保函的金額一般為合同金額的5%~10%。

  3、預付款擔保

  預付款擔保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在進口商按貿易合同向出口商預付定金時,要求出口方提供一份由銀行出具的還款保證書,保證一旦出口商不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時保證償還進口商預付的款項及利息;另一種是在得標的項目簽訂合同後,當招標人(業主)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一般為合同總金額的10%~25%左右)的工程預付款時,要求承包人向業主提供由銀行出具的預付款保函,保證當承包人不履約或不按合同規定使用預忖款時,銀行(擔保人)保證賠償業主的有關損失。預付款保函一般都要註明具體的失效日期,以便擔保人到期註銷保函。

  4、租賃擔保

  租賃擔保系指在租賃合同簽訂後,承租人應出租人的要求委托銀行(擔保人)開出租賃保函,保證承租人按合同規定履行有關責任,並按時支付租金。否則,將由擔保人履行賠償責任。租賃保函的金額一般為租金金額。

  5、付款擔保

  付款擔保即是指銀行(擔保人)應進口企業的要求,向國外出口商出具付款保函,保證在出口商按規定交運有關貨物或有關技術資料後,進口商一定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義務。否則,就由擔保人在收到出口商的索償通知後償付進口企業應付而未付的全部款項。

  6、加工裝配業務項下的進口擔保

  在加工裝配業務項下,為保證加工企業(進口方)在外商(出口商)來料後能如期加工出口,銀行(擔保人)應加工企業的要求向外商出具信用保函,保證加工企業在收到與合同規定相符的原料或原配件後,以該原料或原配件加工裝配,並按規定將產品交付外商或其指定人。如加工企業無力履約,又不能以現匯償付來料或來件價款及其附加利息時,則由擔保人負責償付。

  (二)融資擔保

  融資擔保即是指銀行(擔保人)利用本身的信用為申請人提供擔保,使申請人取得了一種資金融通的便利,避免其墊付一筆資金。目前,外匯指定銀行為企業提供的融資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

  1、延期付款擔保

  當進口企業採用分期付款方式進口貨物(特別是大型的機械設備)時,國外出口商要求我進口企業委托銀行開出保函,保證在進口企業陸續收到國外裝船單據達到合同金額一定比例(通常為90%~100%)時,定期歸還有關貨款和相應的利息。保函金額即為合同規定的貨款金額。

  2、補償貿易項下的履約擔保

  在補償貿易合同簽訂時,國外出口商(設備提供方)要求我進口企業委托銀行出具保函,保證我進口企業按合同規定如期保質保量地向出口商提供產品,否則,將由擔保銀行負責賠償全部應還的款項。

  3、保釋金擔保

  保釋金擔保即是指為保釋因撞損海港碼頭設施或其他船隻或因走私等觸犯他國法律而被扣留的本國船隻,由船方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開給當地法庭一份保函,保證船方或運輸公司將按照法庭判決賠償有關方面的損失。法庭接到銀行保函後,即可以此作為保釋金,將被扣船隻放行。該項保函的金額通常由當地法庭確定。

  4、透支擔保

  透支擔保是指我駐外機構(含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為得到當地銀行的資金融通而需在當地銀行開立透支帳戶時,根據當地銀行的要求,由我外匯指定銀行根據我駐外機構的委托開出保函,保證我駐外機構按透支契約的規定及時向帳戶行補足所透支的金額。否則,將由擔保銀行代為補足。該項保函的金額一般為透支契約規定的透支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