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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瑞岡三三三制 辯論規則
by 林煒倫, 2014-04-23 20:03, 人氣(26990)
奧瑞岡三三三制辯論規則

起源:奧瑞岡辯論制度是由英、美等國法庭間的辯論演進而來,首創於美國奧勒岡州立大學。
由台灣大學國際事務學會將其條規翻成中文,而後引進台灣,繼而東吳大學的正言社整理出56條的中文奧瑞岡辯論規則。
自民國63年正式引進台灣後,取消「即席抗議」的制度,成為新式奧瑞岡制度,直到今天都一直都是台灣辯論界中常用的一種比賽制度。

意義:因為此種辯係脫胎於法庭,所以雙方的辯士有如對簿公堂的兩造,彼此互相提出論證及質詢,正方代表的是原告,反方則象徵被告
主席則有如法官,仲裁抗議的提出成立與否並維持比賽的順利進行
評審則是陪審團,操決勝負之大權。

參加人員:正反雙方各派辯士三位,評審三、五、七位(可增加但以奇數位為主),主席一位,另有按鈴、計時、計分人員。

壹、   程序規則

第一條      比賽人員
辯論比賽分正反兩方,各推派出賽辯士三位,依申論次序分別為正(反)方一辯、二辯、三辯,並指定其中一位兼任結辯。出賽名單應於比賽預定時間十分鐘前提報會場主席,否則視為棄權。比賽開始前結辯需至台前抽籤決定結辯先後順序。

第二條      發言程序
發言時間採「三.三.三」制,即申論三分鐘、質詢三分鐘、結辯三分鐘,正反辯士發言順序如下:
1.  正方一辯申論,三分鐘。
2.  反方二辯質詢正方一辯,三分鐘。
3.  反方一辯申論,三分鐘。
4.  正方三辯質詢反方一辯,三分鐘。
5.  正方二辯申論,三分鐘。
6.  反方三辯質詢正方二辯,三分鐘。
7.  反方二辯申論,三分鐘。
8.  正方一辯質詢反方二辯,三分鐘。
9.  正方三辯申論,三分鐘。
10. 反方一辯質詢正方三辯,三分鐘。
11. 反方三辯申論,三分鐘。
12. 正方二辯質詢反方三辯,三分鐘。
13. 休息時間,三分鐘。
14. 先結辯方結辯,三分鐘。
15. 後結辯方結辯,三分鐘。

第三條  計時方式
計時工作由主辦單位指派之計時人員負責,並以按鈴方式告知發言辯士。
兩分半時按鈴一響,三分整時按鈴兩響,三分半時按鈴三響,屆時請台上辯士停止發言,否則視為違規。
 


貳、   立場規則
第三條      合題性
正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辯題之要求,否則視為違規;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反對辯題,否則視為違規。
雙方之基本立場界定應於一辯申論中完成,並不得於其後修正,否則視為違規。
第四條      合題性質疑
正方表達之立場不合題或反方表達之立場合題時,反方至少應於一辯申論,正方至少應於二辯申論中提出質疑,否則視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場。

參、   發言規則
第五條      發言義務
辯士於指定發言時段登台發言,發言應符合清晰明瞭之原則,並展現風度及禮儀;除指定發言時間外,不得有高聲談話、故作姿態或展示道具之行為。

第六條      道具使用
發言辯士得於發言中使用平面或實物道具輔助發言,但不得使用有聲或錄像道具。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獲使用權利。

第七條      協助違規
出賽辯士於比賽開始後,不得從己方辯士外之他人獲得協助;發言辯士於發言計時開始後,不得從其他出賽辯士獲得協助,否則視為違規,但經發言辯士主動要求傳遞資料證據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質詢權利
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得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並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第九條      質詢義務
質詢時間內,質詢者應詢問問題,不得自行申論或就質詢所獲之結果進行引申,否則視為違規。
質詢者自行申論或引申發言時,答辯者得要求其停止。

第十一條  答辯義務
答辯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問題顯不合理時,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
答辯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第十二條  反質詢
答辯者不得對質詢者提出詢問,否則視為違規。
答辯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第十三條  結辯義務
結辯人員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點,否則視為違規。



肆、   抗議規則

第十四條  偽證抗議
辯士於發言中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某方引述證據資料有誤時,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提出抗議。

第十五條  抗議方式
依前條或其他事由而發抗議事項時,應由結辯或領隊於賽前或賽後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向主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提出後,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亦得以書面答辯。

第十六條  抗議裁決
雙方提出抗議時,主席應將「抗議裁決單」,交與裁判人員(每項抗議一張),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分別裁定之。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者,其裁決單由主席收回後,應即作相關處置,並於驗證完畢後再交該裁判人員裁定。抗議裁決之結果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之,並將裁決單附於評分表後供查詢之用。




伍、 裁判規則
第十七條     辯論評判
主辦單位應邀請總數為單數之人士擔任辯論評判。評判人員應循公平、中立、敬業之原則,以雙方論點交鋒過程及發言表現獨立完成評判,並切實填寫評分單。
 
第十八條    評分標準
評分單中每位辯士個人成績為100分(申論40分,質詢40分,答辯20分)及團體成績100分(團隊合作40分,機智表現40分,結辯20分)。
於各評判人員之評分單上獲較高分數之一方即為該評判人員判定之勝方,於全體評分單中取得較多勝利張數之一方即為該場比賽之勝方。
 
第十九條     違規處理
凡違反本規則第貳至伍章中之一項,其因違規所獲之利益應不予承認,裁判人員並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某方違反第四條合題性之規定,並由他方依第五條規定提出合題性質疑時,裁判人員應於雙方發言結束後,個別針對合題與否進行裁決,若同意正方不合題或反方合題情形發生,則該方於該張評分單之整體分數應視為違規利益,計為零分。

第二十條     同分處理
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就該張評分表中以「整體分數」、「個人總分和」、「申論質詢總分」、「結辯」與「答辯」之順序,依次比較以決定勝方,若仍為平手,則移請裁判作最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