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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及會議章程》第二章 社團社員
by 林煒倫, 2014-04-23 01:35, 人氣(1452)

第二章  社團社員

 

第一條  成員說明:報名參加本社且已繳交社費與相關資料者為本社之成員。

第二條  入社程序:於招募社員期限間完成報名、填寫相關資料並完成繳費後,         即可入社。

第三條  正式成員權利與義務

第一項本社團之社團成員均有義務依章程規定並且定期繳交會費之責。

第二項本社團之社團成員均有參加各項社團活動及會議之權利及義務。

第三項本社團之社團成員均有連署及罷免權。

第四項本社團之社團成員均有建議活動提案之權利。

第五項本社團之社團成員均有投票表決權。

第六項本社團之社團成員均有定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七項本社團之社團成員均有協助、參與本社團各項活動之義務及權利。

第八項本社團之社團成員需服從本社團章程及會議各項決策及投票。

第四條  榮譽會員

第一項   本社團之榮譽成員為終生會員。

第二項   本社團之榮譽成員需為曾任本社團幹部屆滿一年且表現優良者。

  第三項  本社團之榮譽成員可免繳交社團會費,並享有社團正式成員之權利 

      (本節第四條除外)、義務及優惠。

  第四項 本社團非在學之榮譽成員無權干涉社團所有投票、表決或決策。

  第五項 本社團之榮譽成員與正式成員相同適用懲處條列。

第五條  退社

    第一項 於前三週社課結束前退社之社員退還八成之已繳交之社費。

    第二項 於前六週社課結束前退社之社員退還五成之已繳交之社費。

    第三項 於前六週社課結束之後退社之社員不予退還已繳交之社費。

第六條  懲處條列

第一項    未經本社團授權擅自假借、冒用本社團名義者,開除社團成員,並移送相關單位處分。

第二項    惡意妨礙本社團作業或活動、會議或損壞社團資產屢勸不聽者,開除社團成員,並不得再參加本社團之各項活動及會議。

第三項    偷竊社團資產者,經查獲依物時價賠償,並開除社團成員,並不得再參加本社團之各項活動及會議。

第四項    社團幹部須確實負責份內工作,經查獲未盡其職份類工作者,視同惡意妨礙社團作業或活動。

第五項    嚴重詆毀社團名譽者將開除社團成員。視情節之嚴重性,可能提起法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