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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及會議章程》第三章 組織
by 林煒倫, 2014-04-23 01:37, 人氣(1500)

第三章 組織

第一條 主管單位:本社團主管單位為南華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二條 輔導單位

第一項    依據「南華大學學生課外輔助辦法」第三章第七條之規定,各社團皆須聘請本校專、兼任教職員,擔任社團輔導老師,每位老師輔導社團不得超過三個為原則;社團如有專業學習之必要,得增聘校外技術指導老師一名。

第二項    依據「南華大學學生課外輔助辦法」第五章第廿八條之規定,各社團如需邀請校外人士做學術演講,或擔任指導老師,須於事前經輔導老師核准並向學務處報備後方得邀請。

第三項    依據「南華大學學生課外輔助辦法」第三章第九條之規定,社團輔導老師主要職責如下:

            一、輔導社團幹部進行社團活動之設計、發展等事宜。

            二、列席並給予社團各類會議建議。

            三、輔導社團刊物之出版。

            四、輔導及審核社團經費之運用。

            五、對社團成員或幹部之表現,得填具獎懲建議表,送學務處核定獎懲。

第三條 職務設置

  第一項 本社團設置社團負責人(社長)、社團副負責人 (副社長)、文書處理一名、總務一名、器材管理一名、美術編輯一名、活動企劃一名、公共關係兩名共計八項職務,總計九人。

  第二項 職務責任

一、社團負責人 (社長)

  依據「南華大學學生課外輔助辦法」第三章第十五條之規定,社團負責人主要職責如下:

   1. 本社團幹部應對本社團所決策之事項及所屬職務負責。

   2. 本社團負責人應對內主持社務;對外代表本社團。

   3. 遴選社團幹部及招收社團成員。

   4. 規劃及推展社團活動。

   5. 召集和主持社團會議。

   6. 社團財產與經費之管理與運用。

   7. 出席社團負責人之聯席會議。

   8. 社團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9. 社團輔導老師與指導老師之聘請。

   10.社團負責人(社長)執行前述項目 3 8之任務時,須事先向社團輔導老師報備。

 

    二、社團副負責人 (副社長)

   1.本社團幹部應對本社團所決策之事項及所屬職務負責。

   2.協助遴選社團幹部及招收社團成員。

   3.協助規劃及推展社團活動。

   4.若社團負責人因故無法執行職權時,由社團副負責人代理召集和主持社團會議。

   5.若社團負責人因故無法執行職權時,由社團副負責人代理出席社團負責人之聯席會議。

   6.協助社團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7.本社團幹部應對本社團所決策之事項及所屬職務負責。

   8.負責各部門聯繫工作。

   9.協助社團負責人各項社務執行。

   10.協助召集會議,並提供社團負責人會議記錄結果備忘,以利執行社務。

   11.社團負責人因故無法使職權時,由社團副負責人代理行使職權致新任社團負責人上任為止。

 

  三、文書處理

   1.本社團幹部應對本社團所決策之事項及所屬職務負責。

   2.負責資料處理、文宣稿內容、社團通訊錄製作及更新維護、檔案歸檔、

    各項會務宣傳及會議記錄。

   3.提供正副社長會議記錄結果,以利執行社務。

   4.會同美術編輯籌組社團刊物編輯小組,並定期發行社團刊物。

   5.依據「內政部會議規範原則」之規定,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其主要項

    目如下:

         A.會議名稱及會次。

         B.會議時間。

          C.會議地點。

         D.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E.列席人姓名。

         F.請假人姓名。

         G.主席姓名。

         H.紀錄姓名。

         I.報告事項。

         J.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無此項目者,從略)

         K.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

         L.其他重要事項。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

       ※各該會議得設置紀錄委員會,專司核對紀錄事宜,如有異議,應向大會提出報告。

 

    四、總務

1.    本社團幹部應對本社團所決策之事項及所屬職務負責。

2.    社團所有收入及出支必須全部登入記載,社團經費任何異動應全部登載至社團帳簿,提供日後存查。

3.    總務最少每月一次帳目會報,告知所有社團幹部目前經費狀況,並適時提出開源節流之方案。

4.    於每月月底填寫『財務報表』,使社團成員了解社團財務狀況,並供主管單位審核。

5.    每學年社團移交時,應將本社團收、出支記帳簿及財產清冊交至主管單位備查。

6.    若需申請核銷款項,必須填寫『款項核銷申請書』及『收據』,並附上支出憑證及項目明細,若不符合條件者,恕不受理。

7.    若需申請預支款項,必須填寫『款項預支申請書』及『收據』,並附上支出憑證及項目明細,若不符合條件者,恕不受理。

 

    五、器材管理

   1.本社團幹部應對本社團所決策之事項及所屬職務負責。

      2.負責活動開會場地租借及相關單位之聯繫接洽事宜。

      3.負責器材租借、協調、操作問題。

      4.協辦活動部門採買、選購、運送問題。

      5.管理本社社産及社辦之使用租借。

      6.定期保管、維護及清點社團財產,並於每月至少一次會報。

      7.器材保管須於每次活動後及每月月底清點器材,若有遺失或損者,需於

    社團會議時呈報並提出處理或賠償方式。

 

  六、活動企劃

   1.本社團幹部應對本社團所決策之事項及所屬職務負責。

   2.負責活動企劃、預算、宣傳企劃等事宜。

   3.活動企劃組舉辦各項活動前,必須擬定企劃案、預算表、工作時間活動

    進度表並召開活動企劃會議。

 

  七、美術編輯

   1.本社團幹部應對本社團所決策之事項及所屬職務負責。

   2.負責社團各項美術編輯與設計。包括社團網頁製作、海報設計、DM

    計、場地佈置設計等…各項美術編輯與規劃。

   3.會同文書處理籌組社團刊物編輯小組,並定期發行社團刊物。 

 

  八、公共關係

   1.本社團幹部應對本社團所決策之事項及所屬職務負責。

   2.負責對本社團以外之社團、社團及校外團體聯絡、聯誼和接洽贊助或合

    作廠商。

   ※社團對外接洽或交涉事項,不得擅自對外行文,如有必要得簽准。以學校名義行文。  

    其程序如下:負責人擬稿 →課外活動組 →秘書室 →校長→文書組發文。擅自對外行

    文,按校規議處。

   3.本社團承辦活動邀請嘉賓之招待。

   4.遴選召集活動招待成員,並訓練組員儀態及禮節。

 

第四條  任期與資格

  一、社團負責人

   1.參照「南華大學學生課外輔助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之規定,凡前一學

    期總成績未達六十五分,操性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得為社團負責人。

   2.依據「南華大學學生課外輔助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之規定,各社團負

    責人暨幹部以每年改選一次為原則,得連任一次;改選工作應於每學年

    第二學期期末考結束前一個月辦理。

   3.擔任社團幹部之社團成員,概為義務無給職,每一學生每一學年以擔任

    一個社團負責人為宜。

   4社團負責人未經呈報請示主管單位核可,不得中途改選。若因故不能使

    職權時不另行改選,由社團副負責人代理本期負責人會務。

 

  二、社團幹部

   1.現為南華大學之在學學生。

   2.社團幹部未經呈報請示社團核可,不得中途請辭。若因故不能使職權時,依據本社團負責人之責任章程第 3項條件,經由輔導老師核可,負責人重新聘用之。

   3.依據本社團負責人之責任章程第 3項條件委任之社團幹部,任期一年,可連任。

  三、社團行政顧問

   1.於本社團服務一學年以上具幹部經驗者為宜。

   2.依據本社團負責人之責任章程第 3項條件委任之社團幹部,任期一 年,可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