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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及會議章程》第四章 會議
by 林煒倫, 2014-04-23 01:38, 人氣(1300)

第四章 會議

第一條 會議說明

第一項    依據「南華大學學生課外輔助辦法」第四章第廿四條之規定,社團召開各項會議,除依自行訂定之議事規則或本辦法之規定外,其餘是用於內政部頒佈之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二項    社團會議之表決與社團成員個人有利害衝突時,該社團成員除列席說明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第三項    社團各項會議時應有輔導老師列席輔導。

第四項    第四條依據「南華大學學生課外輔助辦法」第四章第廿三條之規定,社團聚辦各項活動,應照及社團一般會議決議之。會議得由社團負責人或負責活動幹部召集之,其決議應得輔導老之核可。社團召開各項會議,均應作成記錄,經輔導老師簽署後備查。

第五項    行政會議(例行會議)需固定時間、地點,於期初確立場地借用。

第六項    會議(社團成員大會除外)無故遲到、不到或早退者,其懲處方式由該屆社團自行訂定。

第七項    幹部因故不克前往參加會議時,需於三日前向社團負責人或副負責人請假,並委託他人參加會議。

第八項    參照「內政部會議規範原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表決時,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第九項    依據「南華大學學生課外輔助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之規定,社團會議可分為:

一、社團成員大會

二、社團成員臨時大會

三、社團一般會議:

       1.行政會議(例行會議)

       2.活動企劃會議

       3.活動籌備會議

       4.活動檢討會議

       5.臨時會議

第二條 社團成員大會

  第一項 權限

    一、社團成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會議。

    二、章程之更變。

    三、社團負責人之選舉罷免 。

    四、社團負責人之監督。

    五、社團成員之開除。

    六、社團解散、合併。

    七、社團活動之計畫、經費算與決算。

  第二項 說明

    一、社團負責人及各組幹部有義務於召開社團成員大會時提出社務報告 

      之責任。

    二、依據「南華大學學生課外輔助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之規定,學生 

      社團以社團成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構。社團成員應出席社團成員大

      會,不能出席者,視同自動棄權,不可委託他人行使投票權。

    三、依據「南華大學學生課外輔助辦法」第四章第廿一條之規定,社團

      成員大會與社團成員臨時大會均應邀請輔導老師指導,並應事先向

      學務處報備。學務處必要時得派員列席輔導。

    四、社團負責人及幹部需於社團成員大會報告組織運作相關事項,以維

      護社團成員之權益。

    五、社團成員大會出席社團成員未達全體社團成員二分之一人數,但已

      達全體社團成員三分之一時得為假決議,將假決議通知各社團成員

      於二週內再開大會,對於假決議如有三分之一社團成員出席,出席之社團成員二分之一同意時視同正決議;假決議只適用於普通決議。

    六、社團成員大會其普通決議以社團成員三分之一出席,出席社員二分

      之一之同意之。

    七、依據「南華大學學生課外輔助辦法」第四章第廿二條之規定及參照 

      「內政部會議規範原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章程訂定、變更、開除

      社團成員,及解散社團之決議,需全體社團成員三分之二出席,出

      席成員四分之三同意,經輔導老師同意,送學務處報備方可生效。

    八、社團成員大會之決議違反法令、校規、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或章程

      者無效。

  第三項 會議時間

    一、定期召開:依據「南華大學學生課外輔助辦法」第四章第十九條之

      規定,由社團負責人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

    二、臨時大會:依據「南華大學學生課外輔助辦法」第四章第二十條之

      規定,社團成員臨時大會由社團負責人是需要召開,或經全體社團  

      成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社團負責人應召開之;社團負責人如

      於二週內部召開社團成員臨時大會,提出請求之社團成員,得向輔

      導老師報准後,自行召開社團成員臨時大會。

  第四項 對象

    一、本社團成員、輔導老師及主管單位。

    二、社團負責人為社團成員大會當然之主席。

第三條 行政會議(例行會議)

  第一項 權限

    一、各組別定期會報。

    二、各項會務提出及討論。

    三、活動建議。

    四、活動檢討。

  第二項 會議時間

    一、行政會議每星期召開一次。

  第三項 對象

    一、本社團幹部及社團成員。

    二、社團負責人為行政會議當然之主席,負責人不克參加時由副負責人代理。

第四條 活動企劃會議

  第一項 權限

    一、企劃、預算擬定及討論。

    二、提名選舉活動總召。

  第二項 對象

    一、社團幹部、活動企劃負責人。

    二、活動企劃會議主席須為活動負責人或社團負責人。

第五條 活動籌備會議

  第一項  權限

    一、籌備活動一切事宜。

    二、製定工作分配表,報告現階段工作進度及預定完成日期。

    三、反應問題。

  第二項 程序

    一、第一次籌備會

    二、第二次籌備會

    三、第三次籌備會

    四、行前會

    五、檢討會 

  第三項 對象

    一、活動負責人、副召及所有社團幹部。

    二、活動籌備會議主席為活動負責人,負責人不克參加時由副負責人代理。

第六條 臨時會議

  第一項  權限

    一、臨時會議必須視情況而製定臨時權限。

    二、臨時會議之決策無法決策社團成員大會之權限項目。

    三、召開臨時會議必須告知社團負責人及副負責人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