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社群ePortfolio登入
童養媳的春夏秋冬
by 邱琡雯, 2016-01-20 19:25, 人氣(2489)

出現原因[編輯]

明代童養媳婚書上的女孩手印

古代社會認為兒子可以傳宗接代並增加勞動力,而女兒遲早要嫁人還要賠一份嫁妝,生養女兒宛如幫別人家養媳婦,嫁女兒時還要忍受一次親人別離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兒送人家當童養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許多人家一生出女兒,即使有能力撫養,也會尋找適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換、買賣、指腹為婚、為小孩預做婚嫁安排等。同時嫁娶或買進來的女孩多半做為兒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謂童養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兒,也多半會嫁娶買賣或送給別人家做童養媳。

同時由於古代亦有一夫多妻習俗,因此男孩長大成人後亦可再娶,童養媳成人後多半並不會成為阻礙男孩長大成人後的自由結婚意志。為此,童養媳普遍成為古代社會的一種生活常態。

一些貧困家庭無力撫養兒女,就把女兒賣與富家子弟或家境較好的家庭作童養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為了節省兒子娶妻的費用,於兒子年幼時買一個女孩回家來當兒子的妻子,這樣男家多了一個幫助勞動的成員,而女家則減輕經濟負擔,一舉兩得。也有些家庭為了讓女兒得到較好的生活環境,就把女兒給較富裕的人家收養作童養媳。亦有少數是男家較為貧窮,為了攀附,而為年幼兒子娶富貴人家的年幼女兒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還會互相交換女兒作童養媳,有些女孩在嬰兒時已經被賣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長大,稱為「婆養媳」。亦有一些被收養的女孩為了報答養父母養育之恩,而自願當童養媳。還有一種是本身沒有兒子,希望藉收養童養媳,為自己帶來兒子,繼後香燈,稱為「等郎妹」。

這些童養媳一般都會比男方年長,可以照顧未婚夫

童養媳的生涯[編輯]

雖然童養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買賣婚姻的結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會有嚴重婆媳關係。但也有一些童養媳婚姻,是以屬於買賣婚姻而成立,她們地位一般較低,常要從事大量的家務勞動,有些會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但有一些較為幸運的會有比在親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還有機會接受教育,雖然她們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親生子女(例如課餘時要做較多的勞動、受到較為嚴苛的管教等),但在親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沒有機會讀書,並過著貧困艱苦的生活。也有許多被婆家視如己出的,在婆家過著不錯的生活。

到長大後,童養媳就會和丈夫圓房,儀式從簡。如未婚夫於圓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願意和童養媳圓房,婆家可能會容許童養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則會正式收為養女,視為女兒看待。有些婆家會把童養媳賣作奴婢或娼妓,或強迫童養媳改嫁他人。

西風東漸以後,男女平權意識高漲,社會多改採一夫一妻制,盛行個人意志與戀愛結婚。所以雖然童養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這種婚俗始終是剝奪了童養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權,在現代提倡人權價值觀裡被視為一種陋俗。

夫妻關係[編輯]

童養媳和丈夫小時候的關係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間往往只有親情,大部份於結婚後亦難以建立愛情進化心理學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認為,同一家族長大的兒童會發現彼此之間沒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強烈的社會壓力強迫他們配對也一樣。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灣的童養媳制度發現理,在這種制度下未來的妻子會被帶入家族內和未婚夫一起帶大,難以完美收場,而且因為不知名的原因會導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發現一同長大、關係有如兄弟姊妹的兒童,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亦難以發生愛情。例如人類學家Melford E. Spiro在1950年代對以色列集體農場中長大的小孩的研究、Fox (1962)對以色列集體農場中長大的小孩的研究、Lieberman et. al (2003) 的研究等。

不過根據史坦福大學的巫福教授(Arthur P. Wolf)對台灣童養媳所做的研究顯示,在女孩兩歲半的時候存在分水嶺。兩歲半以後成為童養媳的,她們的婚姻和其他婦女並沒有什麼兩樣,但是在兩歲半以前收養的童養媳,就會因較重的手足親情而產生某種程度的愛情障礙。

討論
編號標題回應最後發表
8675
0
528
0
發表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