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 ( 評量 2 從洛克反思台灣)
(蔡華洲10921029, 10921029@nhu.edu.tw, 2021-01-13 16:58)
1樓
2010年春,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女士於任內暫緩執行死刑,並
發表「願為死刑犯下地獄」的言論,引發社會爭議,因而辭職下台。
新任部長迅速執行了四個死刑,而大法官會議對廢死聯盟為40位死
刑犯所提出的釋憲案不予受理。但在這些波瀾之後,台灣社會似乎
又回到暫緩執行、「不廢除、不執行」的現狀。
雖然關於死刑存廢的爭議在台灣社會已經存在了相當長的時
間,民意調查始終顯示七成以上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因而構成主流民意。
洛克理論的出發點,是自然狀態中人們擁有依據自然法而來的生命、自由以及財產等權利;在政治社會成立之前,個人靠自己
的力量來「執行自然法」,自我保護不受其他人的損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認為其他人罪有應得的違法行為加以裁判和處罰,甚至在他認為罪刑嚴重而有此需要時處以死刑」
在洛克思想中,國家做為仲裁者的終極權力,恰恰是基於自然
狀態中,每一個個人將執行自然法的權力讓渡給政治體而來的。所
以,本節的提問:國家是否具有生死權的「終極權力」?洛克的回
答是:國家具有包含生死權的正當執行權力,其正當性乃基於人民
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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