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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臺灣的教育財政---以初等教育費為探討中心 ( 功課1)
1樓
李鎧揚/日治時期臺灣的教育財政---以初等教育費為探討中心/2010
/《下村宏文書》
《里港庄協議會之議錄》
《高雄州統計摘要》
《高雄州時報》
《後藤新平文書》
《茗荷谷文書》
《新竹廳報》
《臺灣總督府文類纂》
《臺灣總督府學事年報》
《臺灣總督府統計書》
《臺灣地方行政雜誌》
《臺灣總督府府報》
《臺灣總督府評議會會議錄》
《臺灣教育會雜誌》
《臺灣日日新報》
《臺灣民報》
《臺灣青年》
《臺灣教育
《臺中縣報》
《臺中廳報》
/公學校教育地方制度改正義務教育地方財政/本文主要探討臺灣總督府在不同的時期政策下,如何設計出符合統治需要的初等教育經費制度。經過研究以後發現,初等教育經費制度在大正9年(1920)公共團體成立前後,有相當明顯的不同。因此,本文以公共團體成立為分界,針對日治前後期初等教育經費制度變化過程進行討論。

日治前期,總督首先對既有資源展開調查與整合,並將清代府縣儒學的學田成立學租財團統一管理。在臺灣公學校令實施後,仿照本國制度在臺灣設立協議費,配合捐款、學費以及公學校基本財產收益,組成公學校的收入。協議費制度以公學校學區為基礎,向區內民眾徵收維持公學校運作所需的經費;從收入比重來說,也是日治前期最重要的來源。在支出方面,明治31年(1898)公學校成立以後,到了明治34年(1901)便出現不穩定的問題;總督府因此在明治35年(1902)以「公學校經費收支規程標準」規範公學校經費收支,企圖穩定公學校經費;該規定後來在明治39年(1906)、明治40年(1907)再次修正,「公學校財務規程」建立更為完整的收支決算制度,也使公學校經費制度到公共團體成立以前,大致能夠維持穩定的狀態。

大正9年(1920)公共團體成立以後,本來屬於總督府支配的地方費財源重新調整,新成立的州、廳與市街庄擁有獨立的財政權,總督府也在大正11年(1922),將教育行政權下放到市街庄,將小公學校的設置權交由公共團體管理者決定。公共團體成立以後,解決了日治前期因為校舍擴增的債務問題,公共團體的財源雖然是所有地方公共事務的經費,相較於日治前期以協議費為主的收入,公共團體成立後教育分配到的財源比以前更多。

公共團體的設立雖然給初等教育帶來一定的財源,但是公共團體在先天設計上,並沒有創造出如同本國府縣人口、面積的行政區,在經費籌措能力上遜於日本。另外,受到因為殖民地的特殊性影響,總督府給予地方相當多的國政事務;公共團體在國政事務支出過多下,排擠到既有的教育經費,從1930年代起開始無法容納更多的就學人口,地方財政開始出現危機。隨著中日戰爭爆發,日本對人力需求快速增加,在地方財政無法更進一步提供更多人入學下,總督府在1930年代中期以後,嘗試以國庫補助地方教育經費,並在義務教育實施的前一年(1942),確立國庫補助初等教育經費制度,初等教育經費也從州、市街庄負擔經費的型態變成國庫、州廳與市街庄各負擔三成的結構。

2樓
出處更改成:國立政治大學
3樓
出處更改成: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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