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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by yingfen, 2014-08-26 11:25:17, 人氣(1151)

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作業要點
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提供在職人士及回流教育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並強化國民終身學習誘因,特訂定本要點。

五、課程認證要求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採納入方式辦理者,其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學分數應達畢業學分三分之一。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採外加方式辦理者,其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學分數應達畢業學分二分之一。
(三)本專班申請認證之課程,不得與該校已獲本部審查通過專班(包括當梯次同時申請者)所認證課程,重疊三分之一以上。

九、招生方式
(一)各校得依本部每年核定之班數及名額自行開班。
(二)各校招生應組成招生小組辦理,招生作業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三)本專班之招生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核定辦理後,擬訂招生辦法,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十三、學位授予
    本專班之學位授予,依學位授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畢業證書並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十四、學分抵免
    學生曾修習經本部課程認證通過之數位學習課程者,如本專班開設有相同之數位或實體課程,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十五、學雜費之收取
本專班學雜費之收取,應由各校衡酌教學成本,依專科以上學校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學雜費中,得酌收數位學習平台使用費,各項收支應符合相關會計作業規定,並於招生簡章內明訂收費基準。

十八、招生有效期限
經本部審查通過之專班及課程,其有效期限自本部核定之日起算為五年。學校需延期開班者,至遲應於三年內開班,其有效期限不予延長。
前項有效期限屆滿擬繼續辦理者,或未能於三年內開班者,應於招生前報本部重新審查通過。


修正之要點可至本部數位學習認證交流暨認證網(http://ace.moe.edu.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