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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by 張喬奕, 2014-02-10 01:04, 人氣(1638)

南華大學資訊管理學系

系學生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會名為「南華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系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南華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日間部最高學生自治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提昇會員於研究資訊管理領域之相關學術項目之興趣,促進與學術界的交流,並增進系上同學間的情感,以及輔助與服務全體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華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內。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五條 凡南華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日間部所有在學學生,經繳交系費程序後,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六條 會員有選舉及罷免本會會長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有被選舉為本會會長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被選認為本會幹部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從本章程及本會決議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之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織之,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審查本會財務狀況。

2. 制定及修改本會自治法規。

3. 選舉罷免會長。

第十二條 本會應於每學期初召開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大會主席則由監委會總監擔任。會長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或經1/4會員聯署召開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需有1/3以上會員出席,且經出席會員2/3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該會期所有法案。

第四章 監察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會設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為本會最高監察機關,由各班選出的監察委員組織之,代表全體會員行使監察權。監察委員資格需為本會會員,並不得兼任本會行政各組幹部及顧問。

第十五條 監察委員每班2人,任期1年,於每年系會改選時由各班自行改選,連選得連任。並於改選後將名單送交系會公告。

第十六條 監委會設總監1人,由全體監察委員互選1位擔任,為監委會首長。

第十七條 監委會職權如下:

1. 有聽取本會會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權。

2. 有向本會正副會長及行政部門幹部質詢之權。

3. 有代表會員大會議決本章程修訂案之權。

4. 有議決預算案、決算案、合約案、人事案、會費繳納數額及方式及其他會務重要事項並移請本會執行之權。

5. 有定期審核本會財務報告之權,徵信資料並需由總監簽名認可始得公布。

6. 為行使監察權,得向本會各部門調閱各種相關文件資料,各單位不得拒絕。

7. 監委會享本章程所規定之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監委會需全體委員出席,且經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該會期所有法案。

第五章 會長、副會長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領導人,對外代表本會(本系全體學生),對內領導本會,綜理(處理、掌管)會務。

第二十條 本會副會長為會長之當然代理人,平時協助會長綜理會務,於必要時代理會長行使職權。並需兼任本會行政部門幹部。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1次。

第二十二條 正副會長需由本會推薦或30名以上會員連署推薦始得登記參選。

第二十三條 會長因故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該任任期結束。

第二十四條 正副會長皆因故出缺時,由執行秘書代行其職權至任期結束,若剩餘任期超過3個月則應由執行秘書提名合適人選送交監委會同意任命。

第六章 顧問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顧問數名,由會長於接任之時聘請前任系會幹部或具有相關專長對本會會務有幫助者擔任之,為本會之諮詢機關。

第二十六條 本會顧問任期1年,對本會有建議權及受諮詢權,惟不得干涉本會會務之推行。

第七章 行政部門組織

第二十七條 本會行政中心設執行秘書1人,為行政部門最高首長,直接對會長負責,參與會務重要決策。

第二十八條 本會行政中心設財務組、文書組、美宣組、資訊組、活動組、器材組、公關組等直屬單位,各置組長1人,必要時置副組長12人,組員若干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得視需要,經監委會同意,後設置其他特別部門。

第三十條 本會行政中心各部門職掌於每任會長接任時訂定之並附於本章程之後。

第八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之系費

2. 學校、系所之補助

3. 企業、商家、系友贊助

4. 其他合法取得之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得視需要調整,但需經監委會同意並送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始得調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已繳清系費)如因轉學、退學、休學等原因提早離校,得向本會申請退還系費。退還金額及申請辦法依「系費使用管理辦法」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管理另訂定「系費使用管理辦法」附於本章程後。

第九章 選舉、罷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每年530日之前以直接、平等、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下屆會長,採比較多數當選制。

第三十六條 新舊會長應於每年620日之前交接,並應舉辦公開儀式。

第三十七條 新舊會長交接後,原行政部門全體幹部於一個月內為新任系會幹部進行幹部訓練及職務交接工作後,即告卸任。

第三十八條 每年得由會長召集成立選務委員會,負責選務工作之進行。由監委會負責監督選務工作之進行。

第三十九條 選務委員會於新任會長順利選舉產生後,即告解散。

第四十條 本章則未規定之事項,選務委員會有權會同監委會因應之。

第四十一條 罷免權之行使,由罷免案提案時全體會員1/5以上簽署,使得為之。對於罷免案舉行投票時,必須以全體會員之過半數贊成通過始可。

第四十二條 罷免案通過後,立即凍結舊系學生會職權並由監委會接管至新系學生會產生。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定應依下例程序為之:

1. 由本會會員1/5以上連署提議。

2. 由會長擬定章程修正草案。

3. 經監委會全體會員出席,出席委員2/3以上決議,得修改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監委會三讀通過後,經會長公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比照「南華大學學生課外活動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校務會議之決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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