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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生物科技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by 郭雅凡, 2014-05-29 00:54, 人氣(1763)

南華大學自然生物科技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南華大學自然生物科技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自然生物科技學系相關活動以及本系系務為宗旨,以提昇學術風氣,舉辦休閒活動,以促進師生之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本系在學學籍學生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本會依本組織章程之規定,代表全體會員行使職權。


第貳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會員有集會及表達意見之自由。

第六條    會員有選舉、罷免會長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有被選舉為會長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被任命為本會副會長及幹部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之組織章程與決議案。
2
、出席並服從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
3
、按規定繳交會費,未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得參加本會補助之活動

4、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並協助本會幹部所交付之事宜。

5、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本會會員喪失南華大學自然生物科技學系在學學籍學生之資格者,視為會員資

格之喪失。

 

第叁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加,審議下列事項:
1
、選舉會長。
2
、決議會務推動、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收支等要項。
3
、修改組織章程。
          4、聽取系學會幹部之報告,及質詢之。 
5、重大議案之決定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會期前七日通知各會員。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員

大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唯第二學期期末會員大會須於學年結束

前一個月舉行,並辦理新任會長之交接。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召集人兼會議主席,得依下列方式召開:

1、由會長召集之。

2、經至少四分之一的會員連署。

3、各班班代連署。

依二、三項之方式召開時,學會不得拒絕召集之。會議中會長,副會長、各組

組長均需列席報告工作概況。會長不克參加時,由副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需有全體會員超過半數之出席,始能開會。大會之決議需有全體出席

          人數過半數之贊成,始能通過。但下列之決議需經全體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並經全體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1、章程之修訂。
          2
、會長之選舉與罷免。

第十七條  臨時會員大會: 
一、經會員三分之一連署,亦或會長視會務之需要,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由會長擔任召集人暨主席。 
二、出席人數須達會員人數超過半數二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會
議不得召開,亦不另行補開。 

三、會議議案及章程修改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八條  本系各班有關對本會之意見,可經由各班班會決議後送交本會,於會員大會討

論。休會期間,由學會之幹部會議代行大會職權。

 

第肆章 會長、副會長及學會組織

第十九條  會長由全體會員於會員大會中推選產生,副會長與其餘幹部則由新任會長任命

之。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一名,任期一年(自當選年81起至翌年731),,不得連

任。會長依據學會設立宗旨,秉持會員大會之決議,推動本會各項會務工作。

第廿一條 會長得隨時召開幹部會議,議決本會之各類經常性事務;每次召開幹部會議時

,系上各班班代表皆應參與會議,以利提出各班建議事項、及各項決議傳達。

第廿二條  會長職權如下:瑋辰

1、負責本會業務之策畫

2、對外代表本學會。

3、任命學會中其他幹部。

4、執行幹部會議議決事項。

5、協調幹部編製年度計畫及經費預算

6、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

7、召開幹部會議。

8、公告學會重大決議。

第廿三條  本會得置副會長一至二位,任期一年(同會長)。協助會長推動各項會務。

第廿四條  本會置活動體育組、總務組、文書美宣組、公關宣傳組、器材機動組。各組置

組長一名,組員數名,由會長任命之,任期一年(同會長)。

各組職掌如下:

活動體育組:
1
、負責支援、規劃系上各項活動。
2
、負責管理及規劃全系與他系之互動聯誼活動。

3、負責管理系上各類球隊及對外相關友誼賽。
總務組:
1
、負責本會所有財務之收入及支出。
2
、需定期將財務使用狀況公開告知會員。
文書美宣組:
1
、負責學會活動海報之設計。

2、負責本會的攝影影像紀錄。
3
、負責文書擬稿,檔案管理。

公關宣傳組:

1、負責管理、更新學會及系上之網站。

2、負責本會對外聯絡與活動宣傳各項事宜。

器材機動組:

          1、負責活動所需器材、場地的租借及保管歸還。
2
、保管本會活動所有的硬體設備及產品。
3
、採購本會活動需要之物品。

第伍章  顧問

第廿五條 顧問團隊由交接卸任之前屆系學會各幹部擔任,職責在於監督並教導新任系學會中對應之幹部各項事務,予以傳知解惑;前任會長為當然顧問團隊領導人,並有指導新任系學會之義務。

第廿六條  顧問團隊之職權:
          
一、顧問團隊得督導、審核本會經費之收支情形及會務運作,提出糾正案。    

二、顧問團隊會議之共識,應由顧問團隊領導人傳達意見予現任會長,提點各

方面須注意事項,直接向會長負責。

三、監督會長選舉、罷免之相關事宜。
四、顧問團隊會議之決議與會員大會牴觸者無效。

第廿七條 本會指導老師為自然生物科技學系系主任,系主任得推派其他系上專任教師擔任指導老師。

 

第陸章 會長選舉

第廿八條 會長須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前舉行新任會長改選,並完成交接。

第廿九條  候選人資格:
1、需為本會之會員。

          2、候選人應為本系二年級以上學生。

第三十條  正式選舉前二週,現任會長應召開幹部會議,討論舉行選舉之日期、地點與相
關事宜。並以書面方式告知各班班代表,委託轉告班上全體同學選舉公告。

第卅一條  候選人應與現任會長報名,並由全體會員表決之,若無主動參選者,可由會員

提名他人並交由全體會員表決之。

第卅二條  選舉方式以一人一票並無記名方式選舉進行。選舉結果以得票率高者為會長。

          同額競選時,票數須達有效投票數之二分之一即可當選。

第卅三條  改選結束後,現任會長應將改選結果以書面報告呈報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核
備。
第卅四條 會長之罷免與改選: 
          一、會長無法勝任其職時,得由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 
二、會長任職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 
三、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第卅五條 罷免案需進行不計名投票,有效票數超過全部會員人數二分之一時,得以罷免。 
第卅六條  投票結果對罷免案不通過,則於該學期內不得再提出罷免案。 
第卅七條  會長若因重大原因請辭,需經指導老師召開會員大會,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方得辭職。
第卅八條 罷免案或請辭案通過後,由原顧問團隊接管系學會,顧問團隊領導人暫代會長
          之職,指導老師得於兩週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新任會長。
第卅九條  補選之候選人資格與選舉辦法及相關事宜得參照會長選舉辦法;補選會長之任
期,為原任會長所餘任期,補選會長可為下屆會長之候選人。
 
第柒章 經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 
  二、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 
  三、學校活動之盈餘。 
  四、以上各項金錢所孳生之利息。 
  五、其他。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費定為大一至大四每學期每人新台幣五百元整,新生入學時繳交二千
元,二年級第一學期繳交二千元,繳交金額共計四千元整,內含活動經費與
系服費用,金額調整需經由會長、副會長及總務組組長視情況協議送會員大
會審議修訂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會員若有轉入或轉出本系者,以每學期為計算單位予以收、退費。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兩個月須列出詳細支出明細,張貼公佈欄,以供參考,方便退費或資
            金調度;並讓會員了解所收取費用之使用方向。
第四十四條  未繳交系費者需於各項活動前繳交相關之費用,方能享有同等之權利。
第四十五條  每學年本會動用之經費不得超過該學年之預算,預算之上限為當學年會費應收繳總額之百分之七十,會費收繳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預備金。 
第四十六條  預備金之動用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以本會之名義與廠商合作之回饋金、贊助金或活動之盈餘得由本會自由運用
於本會之相關活動 ; 其所剩餘之款項,須歸入會費。 

第四十八條  學校並未賦予本會任何權力可獎懲會員。

第捌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施行之:
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決議,得修訂之。或由會長提案,三分之二會員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決議,方得修訂之。本章之修訂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即具法定效力。

第五十條    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學務處核備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章程未盡事項,依南華大學課外活動輔導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以本

校社團聯席會議及校務會議之決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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