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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喪葬扣除額 一律申報123萬元
by 趙永祥 2015-06-29 08:15:44, 回應(0), 人氣(1190)


遺贈稅喪葬扣除額 一律申報123萬元
稅務問答/經濟日報/104.06.28
台南市花女士詢問:本人的配偶上個月往生,為其安排的喪葬事宜花費金額不少,是否可以全額認列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自103年度起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的金額為123萬元,亦即不論實際發生多少費用,一律都是以123萬元計算。不須要檢附證明文件,但假如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那麼只有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才可以扣除。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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