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中企策字第101610012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中企策字第10201005660號令修正
一、 目的
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取得創業經營所需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 承貸金融機構
由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核貸事宜。
三、 資金來源
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四、 貸款對象
新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個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
(一) 個人條件
1. 負責人或出資人於中華民國設有戶籍、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之國民。
2. 負責人或出資人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者(如附件)。
3. 負責人或出資人登記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 事業體條件
1. 所經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
2. 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
3. 以事業體申貸,負責人仍須符合第一款個人條件前二目之規定。
五、 貸款適用範圍
營業所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或資本性支出。
六、 貸款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評估,各創業階段貸款額度規定如次:
(一) 準備金及開辦費用
事業籌設期間至該事業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後八個月內申請所需之各項準備金及開辦費用,貸款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二百萬元,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
(二) 週轉性支出
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三百萬元;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之企業,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
(三) 資本性支出
為購置(建)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購置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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