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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上證實相關事實之憑證保全
by 趙永祥 2015-12-23 06:47:45, 回應(0), 人氣(638)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及

實務運作上證實相關事實之憑證保全,俾申報核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爰佣金支出之核認,須有支付之必要,並與該事業所營業務相關,且該事業能證明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形式上具備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倘非與該事業所營業務相關,尚無法認屬佣金支出。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利事業申報國外佣金支出,依該營利事業提示之出口報單所載實際出貨目的地位於亞洲地區,與佣金合約約定介紹歐美客戶不符,惟該營利事業主張其交易模式係屬去料加工之三角、四角貿易,甚或其歐美客戶亦於中國大陸(加工地)設廠,該營利事業依指示出貨於該地並加工,再轉售歐美地區,與原合約內容一致,其銷售文件及合約特性足資證明。
該局說明,經查該營利事業雖提出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惟出口貨物與合約所載品項不符,與一般對於仲介業務之認知未合,無法證實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不予核認佣金支出。有關仲介事實,循序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營利事業未能證明該項佣金支出與業務有關且必要,判決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形式上具備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惟其未能提出仲介者洽商過程、詢價、報價及訂單等為履行仲介內容之合理流程資訊,俾確認仲介事實之存在及系爭佣金支出與業務有關且必要。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如往來文件、傳真、書函及足資證明交易事實之文據,憑以認定仲介事實,避免因舉證問題影響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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