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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應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by 趙永祥 2016-05-02 10:04:51, 回應(0), 人氣(590)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應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或103年1月2日之後取得並且持有2年內之房地,應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105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新制,房地係以獲利作為課稅基礎,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營利事業與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相同,惟個人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營利事業則應逐筆按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其房地交易所得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1月同時購入某地區3棟房地成本及費用皆為100萬元,105年度陸續出售,其收入分別為130萬元、105萬元、90萬元,3筆土地漲價總數額同為10萬元,應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分別為20萬元(130萬元-100萬元-10萬元)、0元(105萬元-100萬元-10萬元=-5萬元,以0計算)、 -10萬元(90萬元-100萬元=房地交易損失10萬元,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5年度甲公司出售房地所得合計為10萬元(20萬元+0元-10萬元),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新制,避免重複減除,土地增值稅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非屬上開新制房地,則依現行房地分開課稅的舊制,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更新日期: 10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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