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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後售房地 適新舊稅制看持有期
by 趙永祥 2016-07-22 20:47:43, 回應(0), 人氣(675)


105年1月1日後售房地 適新舊稅制看持有期

2016-07-21 01:22 經濟日報 新北市訊

淡水區李先生詢問:

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是否均要適用新制課徵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不一定。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日後出售時,須按新制規定課稅。如果房地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則須考量房地持有期間是否在兩年以內,如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如持有期間已超過兩年,則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

所列資料若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敬祈隨時與我聯繫。
祝您工作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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