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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申請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各項單據,須具有醫療性質始得認定
by 趙永祥 2016-09-12 22:10:52, 回應(0), 人氣(678)


納稅人申請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各項單據,須具有醫療性質始得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須具有醫療性質所支付之費用始得認定。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且規定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車禍受傷之整型手術、燒燙傷或皮膚病之換膚手術等,因係為恢復健康所為之手術等醫療費支出,可列舉扣除,但單純為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整型,如割雙眼皮、拉皮、隆乳、隆鼻等,均非屬醫療性質,所支出之費用不得申報列舉扣除。另植牙、齒列矯正、鑲牙,如屬醫療所必須之治療行為,須檢附醫師開立醫療診斷書確定係屬醫療行為始可認列。


該局呼籲民眾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請注意上述醫藥費扣除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200)


更新日期: 10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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