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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名車 折舊上限250萬
by 趙永祥 2016-11-19 08:01:05, 回應(0), 人氣(619)


企業買名車 折舊上限250萬

2016-11-18 04:07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買名車當公司車,除了每輛銷售或完稅價格達300萬者必須負擔奢侈稅外,折舊也有最高限額250萬元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後,可將其實際支付的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列報折舊費用。

但如果購買的資產是高價位的乘人小客車時,可以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250萬元,若屬於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則最高限額為500萬元。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14年1月1日,以600萬元購買一部高檔汽車,耐用年限為五年,預估殘值100萬元。

該公司從2014年起至2018年,每年可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0萬元〔(250萬-100萬)÷耐用年限五年〕,而不是100萬元〔(600萬-100萬)÷耐用年限五年〕。

該局指出,若是之後這些高價位小客車,有出售或毀滅、廢棄的話,營利事業在計算其處分損益時,仍應以實際購入成本,減除未折減餘額,計算該小客車的收益或損失。

以上述例子來看,如果兩年後,甲公司要以370萬元出售這部汽車,其出售汽車的損益,應該以售價37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400萬元(購置成本600萬元-累計折舊200萬元),可列報的損失為30萬元,而不是以稅法規定上限金額250萬元去計算。

國稅局提醒企業,購買高價房車,除應注意稅法規定乘人小客車的折舊限額外,在出售或報廢時,還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損益,以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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