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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賣房地之成本費用資料應妥善保存, 以憑核實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by 趙永祥 2016-12-08 10:22:39, 回應(0), 人氣(774)


個人買賣房地之成本費用資料應妥善保存,

以憑核實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址:https://youtu.be/rKbEI-y1Okc)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出售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有關原始取得成本之認定,視其取得原因而有不同。如為出價取得,成本為成交價額;如為繼承或受贈取得,以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其取得成本。


該局說明,個人如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如無法查得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取得成本;又個人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稽徵機關將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該局提醒,個人於買賣房地時應妥善保存契約、收付款證明及相關費用憑證等資料,俾憑據以核實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因無法提示成本之證明文件,而由稽徵機關按原始取得時房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取得成本,導致需繳納較多稅款。另個人交易適用新制規定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內自行填具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所列資料若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敬祈隨時與我聯繫。
祝您工作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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