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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by 趙永祥 2016-12-18 07:47:35, 回應(0), 人氣(619)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度列報利息收入1,762,540元,其中含有一筆貸與B公司之融資利息收入1,750,000元。經查A公司以自有資金100,000,000元貸與B公司,A公司雖已按約定利率3%計算自103年1月1日至7月31日止之利息收入1,750,000元,惟自8月1日至12月31日止則未計息,A公司主張因B公司財務困難,經由雙方債務協議同意自103年8月1日起停止計息,因該利息已無收取之可能,自無設算利息收入之必要,惟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A公司因未向貸出款項之國內企業收取利息,依規定自應以103年度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896%就未計息期間調增利息收入1,218,733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以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依前揭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辦理。
(聯絡人:法務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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