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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現金存入子女帳戶的贈與行為,稅捐機關查得到資金流向
by 趙永祥 2016-12-26 07:13:53, 回應(0), 人氣(602)


將現金存入子女帳戶的贈與行為,稅捐機關查得到資金流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每年免稅額為新臺幣220萬元,當年度贈與超過贈與免稅額之金額即應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當同一帳戶在同一營業日存、提款金額達50萬元時,銀行依據洗錢防制法規定,必需確認客戶身分、留存交易紀錄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法務部調查局收到相關資料後,將轉送各稅捐機關查核是否涉及逃漏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女於101年7月間不定期自甲君帳戶提領現金共計3,500萬元,提領同日旋以現金存入其本人帳戶,因提領金額達洗錢防制法規定之通報金額,銀行確認其身分並保留交易紀錄後,依規定申報,經該局以有異常函請甲君陳述意見,甲君表示該資金係償還售屋款非贈與,惟並未提示任何佐證資料,該局遂依通報資料核認贈與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以現金存入子女帳戶所為之贈與,稅捐機關仍查得到資金流向,倘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額度,即應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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