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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規定申報課綜合所得稅
by 趙永祥 2017-03-26 08:58:56, 回應(0), 人氣(664)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規定申報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因銷售商品或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或取自該事業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應依規定正確申報所得類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參加人之所得類別有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及其他所得等3類:


(一)個人參加人如有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可提供憑證核實認定外,得依其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或參考其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定其個人「營利所得」;


(二)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


(三)個人參加人因自己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其他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前段說明有關營利所得計算之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針對個人參加人常詢問之營利所得部分舉例說明,個人參加人甲君105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14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200,000元,除甲君可提供憑證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其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之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建議價格,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5,400元(〔200,000×(140,000-77,000)/140,000〕×6%)。


該局提醒,如有上述所得之個人參加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正確申報所得類別及金額,以免短漏報或申報錯誤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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