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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與人權 ( 報告2 洛克)
1樓
  洛克在1689發行≪政府論≫,內容談論了政府不應該隨意剝奪人民生命、自由、財產的基本權利,然而這樣的論點劃分了人類文明從君主獨裁走向以民為主的分水嶺,也奠定美國獨立和法國大革命的基礎.
  然而洛克在<天賦人權>中所論述的生命權,卻被後人嚴重誤解.洛克認為人與上帝簽訂了社會契約,在沒有傷害他人的前提下,任何人都無權剝奪個人的生命權!但這樣的論點,事隔至今卻被解釋為任何人都無權剝奪個人的生命權,也成為了廢除死刑的基本理論.
  我對於後人這樣的解釋感到荒謬,我認為人既與上帝簽了契約,當個人撕毀契約的守則時,便已經喪失了上帝賦予的權利,更遑論生命權之說.在2012年台南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湯姆熊殺童案,當時一審、二審皆處以死刑,但到最高法院卻以死刑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為由,改判無期徒刑.這判決引起各界譁然,如果說政府無權剝奪殺人犯的生命權,那麼殺人犯是否也無權剝奪死者的生命權?
  ≪空洞的十字架≫是東野圭吾一部探討「死刑存廢」議題的小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上,反對「以廢除死刑為名的暴力」,不應該強迫受害者或其家屬原諒,也批判「更生制度」的失敗,無法幫助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自然也無法防止犯罪行為的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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