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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係以使他人管理或處分財產為目的 ( 銀髮族退休理財規劃期末報告規範(2022/4/22發佈5/9第三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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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92 年 09 月 25 日法律字第 0920037183 號】 

信託係以使他人管理或處分財產為目的,其成立必要一定財產權之存在為前提;所稱財產權,包括金錢及其他可依金錢計算價 值之權利在內。委託人以金錢為信託財產設立信託者,須將該 金錢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管理或運用;其因管 理或運用取得之財產,仍屬信託財產(信託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參照),而該取得之財產權為不動產者須依法為信託之登記,始 得以其信託對抗第三人,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