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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趙永祥, 2022-07-31 04:42, 人氣(438)




公司欠稅 負責人與股東將限制出境

2022-02-11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股東會

若公司經營不善欠稅,不只是負責人會被追究,南區國稅局表示,即便是參與營運程度較低的公司股東或董事,也可能在公司經營不善倒閉、滯欠稅捐時,連帶被列為限制出境對象。

官員表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欠繳稅額達200萬元以上,被國稅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判定有必要時,可能會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對於已經倒閉解散、或已經廢止登記的公司,官員表示,負責人可能會負責後續清算作業,此時稅法的限制出境對象,則會轉為清算人。

官員指出,然而在負責人不明,股東會又沒有選任清算人的情況下,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董事,都會成為法定清算人,因此在此類情境中,全體股東或董事,都有可能被被限制出境。

納稅義務人一旦被限制出境後,便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全額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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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趙永祥, 2020-04-27 07:21, 人氣(1048)


高資產者想躲肥咖逃不過國稅局補稅

2020-04-25 資深媒體工作者 / 文/林文義




全球各國的稅捐機關為了財政目的,正建立嚴密查稅網,高資產的富人過去常用租稅規畫規避跨國稅負,但如今儘管租稅規畫的手法再高明,也難逃各國稅捐機關的層層狙擊。










最近就出現有高資產者利用租稅規避手法,躲避美國肥咖條款(FATCA)追查,仍遇上國稅局的補稅「追殺」,

後果相當慘重。

實際的案例是,甲君是高資產者名下有2.7萬張東南水泥公司股票,且甲君具有台灣及美國雙重國籍。

由於美國的肥咖條款會依據甲君的資產查稅,於是甲君想了一個一箭雙鵰的租稅規畫手法,不僅避開美國查稅

也同時降低甲君在台灣的稅負。

經濟日報提供

股票轉給投資公司 稅負少四分之三

甲君租稅規畫的訣竅,說穿了就是一句話:「把股票轉給投資公司持有」。

也就是甲君先成立一家A投資公司,而且A公司的股東只有甲君一個人,然後甲君分批在股市賣掉

名下持有的2.7萬張東南水泥公司股票,賣股票的價款再轉到陳君可完全掌控的A公司,而A公司

再用這筆錢同步從股市買入等數額的東南水泥公司股票,於是甲君名下的東南水泥公司股票,

透過這種手法,轉給A公司持有了,A公司取代甲君成為東南水泥公司的股東。

國稅局發現依甲君持有的東南水泥公司股票股數,在2015年可獲配676萬元股利,當甲君自己持有

東南水泥公司股票,甲君領到這筆股利,須併入甲君的綜合所得,適用最高的綜所稅率40%繳稅;

然而,甲君將股票轉給A公司後,A公司取代甲君成為東南水泥公司的股東,這676萬元股利就

改由A公司領取。因A公司是法人,依稅法規定,法人領取的股利免課所得稅;不過,因A公司沒有

將這676萬元分配給甲君,這筆股利就變成A公司帳上的未分配盈餘,A公司必須繳納10%

的未分配盈餘稅(註:目前未分配盈餘稅率已改為5%),經此規畫,甲君應承受的稅負

就從40%降為10%,也就是少掉了四分之三。

甲君這個如意算盤國稅局並不承認,因為甲君表面上把股票轉到A公司,而A公司的股東只有

甲君一人,股票及相關的股利,實際仍由甲君掌握,但股票轉讓後,原本須由甲君個人承擔的

40%稅款,卻變成A公司的10%未分配盈餘稅款,這不僅是租稅規避,而屬於逃漏稅行為,

國稅局將這676萬元轉回甲君所得,除補課短少的稅額157萬元外,再加罰0.4倍的逃漏稅罰款

約62.8萬元。

避稅與逃稅兩者處罰大不同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認同國稅局對甲君補稅作法,但有趣的是,法院對國稅局加處的罰款有意見,

因為法院認為,甲君的做法是租稅規避(避稅)而不是租稅逃漏(逃漏稅)。

很多人可能分不清避稅和逃漏稅的後果有何不同?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避稅的處罰有金額上限,

而逃漏稅則沒有。

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中規定,納稅人以租稅規避進行避稅,除非對稅捐機關

有隱匿情事,否則國稅局查獲時,只能就補稅金額加處15%滯納金並加計利息(這就是上限),

而不能再加處逃漏稅罰款。本例中,國稅局認為甲君是以虛偽交易將名下股票間接轉讓給A公司,

並隱匿此項事實,謀求減少稅負的利益,這種行為不僅僅是避稅而已,而應界定為逃漏稅,

國稅局以逃漏稅名義對甲君加處罰款,那有錯呢?

然而,法院卻認為,甲君成立A公司,以及將股票轉讓給A公司,都是在股市中公開進行交易,

這其中並沒有虛偽和隱匿!甲君的做法雖有減少應繳稅利益,但這是避稅而不是逃漏稅!

依納保法規定,只能就補稅金額加課滯納金及利息,因國稅局對陳君的補稅金額是157萬元,

而當時的郵局利率是年息1.2%,且國稅局給甲君補繳稅款期間是29天,國稅局只能就這157萬元

計算15%滯納金以及這29天的利息,所以本例應加處的滯納金及利息為

23.7萬元{157萬元× 15% +(157萬元 × 1.2% ×29÷365)},

但國稅局卻對甲君加處了64萬元,明顯於法不合,法院將國稅局對甲君的處罰降為23.7萬元。

目前,各國稅捐機關的眼睛都緊緊盯住高資產者的一舉一動,有多國國籍的高資產者因本身目標

太顯著,必須體認到一個新趨勢。那就是,未來的世界中,避稅和逃稅的空間幾乎已經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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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趙永祥, 2018-06-17 07:04, 人氣(1248)



提早傳承 破解「特留分」枷鎖

2018-06-04 00:01經濟日報 
資誠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辦公室會計師洪連盛表示,雖然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人」的財產仍應課遺產稅,但仍可以生前贈與破解「特留分」的枷鎖,讓被繼承人的財產分配傳承更有自主性。

民法有「特留分」的限制,被繼承人即使生前立下遺囑,遺囑人原則上可自由分配遺產,但仍不得侵害「特留分」的部分。亦即若被繼承人立遺囑將遺產留給某一位子女,但其他子女或配偶等法定繼承人仍得主張「特留分」,取得部分遺產。

例如,被繼承人有三位子女甲君、乙君、丙君,一位配偶丁君;被繼承人將全部遺產給甲君,乙君、丙君、丁君因「特留分」保障,仍可各自取得八分之一的遺產,甲君在扣除「特留分」後可獲得八分之五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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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趙永祥, 2018-06-17 07:04, 人氣(1441)



設紙上公司逃漏稅 連補帶罰

2018-06-06 00:31經濟日報 

中區國稅局接獲檢調單位通報,我國境內的甲公司利用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將境外三角貿易的所得留在境外公司,交易的款項收付則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

資誠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辦公室會計師洪連盛提醒,反避稅措施即使還未上路,但境外公司如實際管理處所相關證據被掌握,將以「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由於相關處理訂單、採購及安排物流的人員都在甲公司,中區國稅局因此認定,上述三角貿易的所得實質上是屬於在我國境內甲公司的境外所得,應合併課徵營業事業所得稅,核計該公司在核課期間內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約1,200萬元,該局正計算補徵稅額、及罰鍰中。

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因此,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利用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逃漏稅,一經查獲一律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強調,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稽徵機關不易掌握境外交易資料及OBU帳戶資訊而鋌而走險,但反避稅已成國際趨勢,且稅務資訊已日趨透明,呼籲營利事業勿再以類似方式逃漏稅捐,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被處罰,得不償失。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修正案,引進反避稅二大制度受控外國公司(CFC)、實際管理處所(PEM),至於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此CFC、PEM制度尚未上路。所謂實際管理處所就是指,在低稅負國家、地區設立的境外營利事業,按規定要課所得稅。

雖然實際管理處所尚未上路,但洪連盛表示,國稅局將境外公司視為台灣公司的分身,因為境外公司沒人沒實質,而是台灣公司借用境外公司的虛殼,因此認定台灣公司透過境外公司所賺的錢,是台灣公司所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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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趙永祥, 2018-06-17 07:03, 人氣(1445)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 親屬關係消滅免列遺產

2018-06-12 經濟日報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人」財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但如親屬關係消滅,則免併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的配偶的財產,即贈與「特定人」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親屬或配偶關係已消滅,則該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媳婦乙君土地,乙君在受贈一年後與甲君的兒子離婚,親屬關係在甲君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乙君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繼承人的配偶身分,故該贈與的土地,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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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趙永祥, 2017-04-26 17:51, 人氣(1168)


今天【立院三讀】通過最新稅率調整(2017/4/25)


➡️遺贈稅改累進稅率 最高課20%


未來遺產稅及贈與稅將由現行單一稅率10%調高為10%、15%及20%三階段累積稅率,
遺產稅部分,遺產總額減掉扣除額、免稅額後的遺產淨額,在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的15%;
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的20%。


至於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掉扣除額、免稅額後的贈與淨額,
在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
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的20%。

by 趙永祥, 2015-06-06 07:48, 人氣(1437)





立法院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明年元月起適用












立法院今(5)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確定從2016年元月起,將正式揮別房地買賣輕稅,進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時代。為避免影響自住者,免只要交易獲利在400萬元以下者將獲得免稅優惠,同時將視持有時間長短採取差別稅率,持有1年以下出售將課徵45%重稅,持有15年以上者一律課徵15%,此外,為防止錯殺,財政部也修正如調職等非自願因素、合建分屋等導致需要短期售屋者一律採20%稅率。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亦即所謂房地合一課稅稅制,正式讓房屋買賣所得納入課稅體制。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未來持有1年以下出售課稅率45%;持有1年以上2年以下稅率35%;持有超過2年到10年以下為20%;持有超過10年為15%。而自用住宅交易所得優惠條款則採交易獲利計算,只要獲利在400萬元以下,即可享有免稅,扣除免稅額之後的部分,則按照10%稅率課稅。

為了避免錯殺影響無辜,在立院三讀通過版本中,也修法納入「非自願」條款與「合建分售」條款,亦即2年內因非自願性(如調職、離職等)因素必須買賣房屋,可適用正常稅率20%;若民眾用自己的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在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也不算作短期投機,可適用正常稅率20%。此外,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者,可把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入持有期間。

房地合一稅制也訂有日出條款,根據規定,民眾在2016年元旦以後取得房地,或2014年1月2日之後取得、且持有二年內出售房地,才適用新制,目前所有房屋持有者都不受影響。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條文修正通過後,待正式公告後預定於明年元旦起正式實施,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將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退場)。

此外,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實施後所增加稅收也規定,在扣除中央統籌分配款後,將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根據財政部預估,新制實施後,預計第一年影響8495戶,稅收22億元;第二年影響1萬9000戶,稅收85億元;第五年影響4萬8000萬戶,稅收174億元;第十年影響10萬4000戶,稅收285億元。

https://tw.news.yahoo.com/-050147542.html

by 趙永祥, 2015-05-21 07:32, 人氣(1342)


扶養5歲以下子女 兩種情形不得扣除

2015-05-20 04:32:0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安定區郭先生問:今年5月份申報103年度所得稅時,扶養98及100年次出生之子女,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多少元?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一)經減除該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及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所以郭先生今年5月申報103年度撫養該二位子女,如均無上述之情事,可申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0,000元(每人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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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趙永祥, 2015-02-24 07:54, 人氣(1404)


對房地合一稅之看法
趙永祥博士
南華大學財金系

房地合一稅制改革是要改善目前房地分開課稅缺失,建立制度,原來喬了八個月的稅改只是把現行的房產交易利得分課土地增值稅和房屋交易所得稅,合併為「所得稅」的形式,而成為主要或唯一目標,套個「先求有,再求好」的美名,無關居住正義、社會公平,也沒有量能課稅或增加稅收,如此的「意圖不明,境界不高」,算是哪門子的的稅制改革?又如何達到行政院宣示的「經由稅制調整的稅收增加,用於照顧青年、弱勢及老人」目標?

房地合一稅制,各界原本寄予厚望,但財政部受不了壓力而不斷退縮,最後提出的版本是輕稅又不排富,甚至訂定日出條款幫炒房客劃出逃命線,於是稅制改革開始走調,學界和社會團體紛紛表示失望和憤怒。行政院表示還沒定案,仍在社會、黨內溝通階段,因此我們試著針對財政部最近的言論,站在對話的角度,一一予以釐清。財政部好像得了失憶症,竟然忘了四年前實施的奢侈稅早已是「房地合一,實價課稅」。而且即使房地合一稅制對炒房客兩年內出售房產課徵30%所得稅,但因非自用的定義寬鬆,且以扣除成本、費用和土地增值額後的所得額為稅基,抑制炒房效果顯然比奢侈稅還小,簡直是「明修稅制,暗助炒房」,就稅改而言其實就是倒退走。

因不動產交易所得都是多年累積,若在同一年度實現,會累進到最高稅率45%,不是一般人可以負擔、17%的稅率並不算低,稅負將增加三到四倍。給一戶自住房屋在4,000萬元以下免稅,還有長期最高80%的折扣,一般自住者,尤其一家數口只有一棟房屋者,根本課不到所得稅,而炒房客扣除長期折扣優惠、及成本、費用和土地增值額之後還能獲利上千萬元,這代表實際獲利為數千萬元,才課徵45%的稅率怎會負擔不起?又哪來稅負暴增的問題?財政部會幫炒房客設想,難道就不知目前綜所稅適用最高稅率45%的其實大多數是高薪資所得者,何不轉念將辛勤的薪資所得改為可有成本費用扣除並以最高稅率17%分離課稅?

採累進稅率易致投資客成立一人公司炒房,所以才採和營所稅一樣的單一稅率17%。財政部想到炒房客會避稅就手足無措,一下子就被看破手腳,豈不是未戰先輸?財政部怎能沒有對策?實質課稅原則不能用嗎?國稅局沒有查核能力嗎?營所稅就不能對炒房者也分離課徵更高的稅率嗎?此外,「訂日出條款是希望重新開始,保障廣大自住者、長期持有」的說法,更是不知所云。原版已將自住者、長期持有者排除在課稅對象之外,財政部不見房產稅制不公的漫漫長夜,卻寧可讓居住正義的房產稅制晚幾年日出,不是擺明要讓「既有的」炒房客慢慢從奢侈稅解套?

至於「房地合一課稅方案絕對不能讓房市硬著陸」的說法,更是杞人憂天。台灣空屋超過200萬棟,房價卻仍飆漲,形成深沈的民怨,財政部先是提供資金(遺贈稅大降又沒配套),慢半拍才有對策(晚了兩年多才推出奢侈稅);反而在大眾期待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以使房價合理修正之際,財政部卻處處為投資客設想。財政部改為輕稅之後,炒房客賣房意願降至近兩年來新低,房價開始升溫,從炒房客喜形於色的反應中,財政部真不知道民怨加深的帳一定會算到自己身上?

總之,財政部的房地合一稅制已經變調走味,是「有若無,實若虛」的稅改,在落實居住正義和社會公平方面可謂「晚節不保」,便宜炒房客,更加深民怨,明年總統和立委大選,選民必然把這筆帳算在執政黨頭上。好戲在後頭,我們拭目以待。

by 趙永祥, 2015-02-13 11:05, 人氣(1607)




財政部房地合一定案 最重課稅30%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聯合報/104.02.12

房地合一稅改最新方案昨天出爐,採最輕稅的方向,規劃「日出條款」,明年起買進的房屋才納入課稅範圍,稅率為百分之十七;但明年起出售持有不到二年的不動產,則要加重課稅,稅率為百分之卅。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房地合一稅改的目標在於改革現行房屋、土地分開課稅的缺失,並抑制短期炒作,鼓勵長期持有,不是為了「打房」。他強調,現行百分之九十九點九六的有屋族,只要持有超過二年,未來賣出時都免課房地合一稅。

非豪宅自住6年 售屋獲利免稅

房地合一稅增加自用住宅優惠條款,只要符合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持有期間沒有營業使用或出租,且售價在四千萬元以下,獲利可免稅。但是六年內以一次免稅為限,以保障中產階級並排富。

自用住宅除可有條件免稅外,若未滿六年售屋,也可享有重購退稅的優惠。若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可全額抵稅;重購價格低於售價,則按比例抵退稅。

非自用住宅或持有未滿二年的自用住宅,則有長期持有優惠,超過二年每年減徵百分之四,最高減徵八成。

明年起沒有奢侈稅 改課所得稅

配合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外資要改課百分之卅的房地合一稅,以避免炒作,不動產奢侈稅則將停徵。張盛和說,今年底前,二年內賣出房屋都要課奢侈稅;但明年起沒有奢侈稅,將改課所得稅。

外界質疑房地合一稅比奢侈稅還輕,是鼓勵炒房。張盛和說,要藉奢侈稅退場的誘因來推房地合一稅改,「這就是房地合一稅改方案的巧妙之處」。

財政部估計,新制上路後,影響戶數將逐年緩慢增加,明年首年個人出售房屋僅五千多件、企業僅一千多件會受到影響。全國總戶數大約九七四萬戶,即使到第十年,不受影響比例依舊高達九成九。

新方案送立法院 拚下會期過關

張盛和表示,財政部向行政院長毛治國報告後拍板確定,一直到昨天上午都還在做最後的調整。

因張盛和日前不慎摔傷腿,已經請賦稅署署長吳自心將方案內容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委員,希望能夠在立法院的下會期通過,在明年順利的上路。

財政部初步估計,「房地合一課稅」上路後,影響戶數和「淨稅收」將逐年緩慢增加,房地合一課稅的收入將用於青年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和長照保險扣除額,以改善貧富差距。

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不動產奢侈稅將停徵,財政部估計,一加一減下「淨稅收」首年僅三點八七億元,但會逐年增加,到第十年將達到一一三億元,這筆稅收將用於青年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和提供長照保險扣除額。

 
張盛和:不讓房市硬著陸
記者韓化宇、邱金蘭∕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12)日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方案絕對不能讓房市「硬著陸」。硬著陸是災難,金融業全部都會受影響,金融海嘯就是不動產引起的,所以不能硬著陸,要慢慢讓它消下來。

張盛和表示,從公股銀行的房貸統計資料顯示,房價已經在反轉了,未來豪宅一定會下跌。財金部會緊盯不動產反轉趨勢,財政部過年後找公股行庫會商因應,金管會也將啟動壓力測試。

財政部昨天召開新春記者會,並公布房地合一課稅方案,張盛和表示,他看了公股銀行的統計資料,從量、個別授件案件、買賣價格及鑑價等資料看出,房產價格有反轉,議價空間變大,很多高價豪宅開始在洽詢,供給變大了。這顯示房市在反轉了,已經漲到最高價,追漲無力。

公股行庫似已意識到反轉趨勢,多數行庫今年房貸業務均預估零成長。張盛和說,房貸零成長,代表對房地產差不多了,連戴德梁行總經理顏炳立都說,今年都是看壞的,因為價格來到高點。張盛和說,有位公股銀行董事長最近跟他說,去看房子怎麼貴成這樣,若連公股銀行董事長都買不起,需求力道就弱了。

除此,影響房價的另一個因素預期心理,現在也沒有了。大家預期房價不會漲,投機客也不預期買房還有利可圖,預期心理一下來,需求就更少,就不會漲價了。

張盛和說,台北市房屋稅上漲,豪宅一年要繳房屋稅100多萬元,有人擔心買了要送兒子,兒子也繳不起房屋稅,因此豪宅已經受到影響。新光金董事長吳東進日前也說,建商滿手的豪宅不知怎麼辦,講白點賣不出去了,房市正在反轉。

張盛和表示,顏炳立也說到,下跌的「點」已經形成,「線」正在形成中,還沒有到「面」。房市價格也已在反轉,若房地合一課稅用重的力道,它就會直線落地、硬著陸。

 
財長:不需打趴房價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聯合報
房地合一稅改訂定日出條款,今年底前買房都不受新制影響,恐出現搶購潮。財政部長張盛和昨天指出,稅改對抑制房價「一定會有效」,但房市現在已在反轉,不需靠稅改來把房價從天上打到地上。

張盛和表示,現行房地分開課稅的制度是台灣獨有,造成房地交易稅負偏低,建商規避稅負等問題,以致資源投入房市,使國家發展受限。他說,房地合一稅改可改正現行稅制的諸多缺失,「合一」就是最重要的政策目標。

張盛和說,不可能有一項政策,又能達成房地合一,又能增加稅收,又兼具打房效果,「沒有這種萬靈丹」。他舉例,希望失和吵架的分居夫妻「在一起」,但不會強求在一起後一定要生幾個小孩。

張盛和指出,房地合一稅改對健全房市、抑制房價「一定會有效」,但打房不能只靠一味藥,例如台北市就另課「豪宅稅」。他說,房價高漲是供給不夠、需求太多、資金行情與預期心理所造成,房地合一稅改就是從需求來著手。

張盛和認為,因房價已達高點,追漲無力,使房市已出現反轉;若稅改加重力道,恐讓房市「硬著陸」,金融業將受到影響,會是個災難,「我們就是要讓它軟著陸、讓它消風」。

對於房地合一稅改革方案比奢侈稅輕,張盛和解釋,希望以奢侈稅退場來換取房地合一稅通過,「不能都只是鞭子,也要用胡蘿蔔爭取支持的力道」。

http://paper.udn.com/udnpaper/PID0008/273858/web/index.html#2L-5556532L

by 趙永祥, 2015-02-11 21:33, 人氣(1676)


夫妻申報所得稅今年可分開計算

2015-02-11 02:28:4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今年5月報稅的時候,夫妻的全部所得可以分開計稅嗎?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立法院已經在今年1月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夫妻在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時候,不管是薪資所得或非薪資所得,都可以自由選擇分開或合併計算稅額,而且在今年5月申報的時候,就開始適用。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新制之下,夫妻計稅由原本「薪資分開,其他所得合併」及「全部所得合併」,新增一種「各類所得都分開計稅」可供選擇,所以,今年5月報稅時,建議採稅額試算確認或網路申報,除了可以避免出錯,電腦還會自動幫納稅人計算出最有利的報稅方式。

by 趙永祥, 2015-02-11 08:38, 人氣(1477)


政院拍板 推動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改革案
經濟日報/2015/02/10

政院拍板,房地合一實價課稅自用住宅免稅條款確定排富。
自用住宅不限一屋,但售價4,000萬元以內的房產,交易利得可享免稅;為抑制短期炒房,持有未及二年的房產將採差別稅率,初步訂為20%以上。

行政院確定如期推動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改革案,財政部預定將在明(12)日由部長張盛和對外宣布課稅方案,農曆年後修法條文即會送交行政院審查,趕在上半年完成修法,最快明年實施。

財政部昨天二度向行政院長毛治國簡報「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稅制規劃案,會中做成多項重大決議,房地合一仍將選擇「最輕稅版本」,但轉以「炒房重、自住輕」的方向做為改革訴求。

在課徵稅率部分,營利事業及個人出售房產,確定採取單一稅率17%,但為配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同步退場,另訂個人短期買賣房產的差別稅率,初步至少20%以上,並可能依照巢運等公民團體要求訂為30%,藉以回應外界對投機炒房應課重稅的訴求。

爭議較大的自用住宅免稅條款,由於行政院堅持房地合一課稅改革案,要以保障最大多數自用住宅為原則,財政部原訂一戶一屋、售價2,000萬元以下才得享免稅的主張已被推翻,自用住宅在特定條件下,不再以一戶為限,出售價格低於4,000萬元者,即可享有免稅。

據指出,自用住宅雖不限一屋免稅,但會訂有出售次數與期間限制,例如,五年內僅能出售一戶自用住宅享有免稅,且需符合設籍、自用與售價不超過4,000萬元等條件,其出售利得不論高低,均排除課稅。

房地合一課稅的施行年度預定為2016年,但納入實價課稅範圍的房產交易,則不會溯及既往,「日出條款」將會保留。

財政部原訂僅限新法生效前五年取得的房產,新法生效後出售,才需按實價課稅,行政院認為,溯及既往的時間長短,應再與國民黨團溝通,未來由立院決定。

 
房地合一課稅應先求有再求好
何志欽/經濟日報/2015/02/10

房地合一稅制改革是近年政府的重大優先政策,新制能否上路亦備受社會大眾矚目,稅制改革勢在必行,為求制度建立,政府在部分地方做些讓步無可厚非。國際多數先進國家都採房地合一稅制,但台灣現行的制度不僅採房地分離稅制,還相當混亂,分由中央及地方課徵,其中房屋稅和地價稅,屬於靜態的持有稅,由地方政府課徵。

當前台灣若是買賣房屋,產生財產交易所得,則由中央政府將對此資本利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屬國稅,將與其他所得合併計算,採累進稅率;除此之外,房屋買賣交易還將產生由地方徵收、採單一稅率的土地增值稅。

外界對於財政部的房地合一稅制改革有很大的期待,希望能夠一次解決所有問題,達到完美境界。然而,一步到位雖是理想,但現實要達成時卻有困難。在推財稅改革時,必須先訂出優先順序,採中央先於地方、所得稅先於持有稅的作法。

建立房屋交易資本利得的稅制是最重要的,但若地方、中央同時推行,可能增加改革難度,因此,改革應由中央先行著手,訂定一個全國一致的資本利得稅率,讓與地方相關的持有稅部分,先保持不要動,維持房地分離稅制。

其次,房地合一稅有賴房屋交易實價登錄,但台灣卻在2012年才開始實施,僅僅只有不到五年的記錄,現在賣屋雖可以有賣價,但買屋時點早於2012年就缺乏買價記錄,為解決此問題,財政部在稅改方案中設定「日出時間」,也就是買屋時點在2011年之後,才納入房地合一稅制適用範圍。

雖然這樣的作法可能衍生不公平問題,無法納入所有房屋交易,但建立新制,從嚴不如從寬,應以建立制度為優先,原先制度上的盲點與原罪,本就難以完美處理,因此應要讓人民對於制度多點信心,以人民利益為優先,不求所有交易都要課到稅,政府先吃點虧也無妨。

至於土地增值稅問題,因為憲法規定,現況無法修憲排除,因此就算房地合一稅制上路仍會繼續存在,外界憂心重複課稅問題,但只要政府採用分流又合流的方式,先課徵土增稅,在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時扣抵即可。

近期財政部拋出不動產交易不採用累進稅率,改採用分離課稅、單一稅率的作法,引發社會許多意見,但我同樣認為制度初上路時還是從輕為優,且多數資本利得稅剛上路時都是採用分離課稅。除此之外,房屋交易所得與勞動所得的時間概念並不相同,勞動所得課稅時點發生在同一年,但房屋交易卻可能是在持有數十年後才賣出,採用單一稅率、分離課稅當中含有平均的概念。

至於財政部拋出17%的單一稅率,則是因為台灣目前的公司所得稅,也就是法人稅為17%,雖然外界批評此稅率太低,但現行制度中,買賣房屋可用自然人身分也可以用法人身分,財政部這樣的作法是要盡量不讓人套利、鑽漏洞,更適應房地合一稅制。

無論如何,房地合一稅制趕快過關、正式上路才是最重要,之後若有任何問題都還可以再檢討,當前是先求有再求好,若是無法邁出第一步一切都是空談,政府應該趁著當今民氣可用,加快改革腳步。

(央行常務理事、前財政部長何志欽口述,記者鄭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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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的主張


彭建文∕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聯合報
去年七月財政部剛提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的主張時,個人感到非常佩服與期待,但對於目前財政部屈就財團與投資客壓力所提出的稅改版本,則感到非常厭惡與失望,也想不透為什麼政府要推動這種「空有改革的殼,沒有改革的實」的稅改方案?

國內住宅市場的特性可用「三高二低」來形容,即高房價、高自有率、高空屋率、低租金收益率、及低居住品質,此矛盾又扭曲的混亂現象可說是以往過度縱容房市投機所造成,並產生五大惡果:第一、高房價讓無殼蝸牛望屋興嘆,買不起也租不好,根本無居住正義可言。第二、若年輕人勉強購屋,將成為不敢生育、不敢消費、不敢換工作的終身屋奴。第三、國人住宅自有率很高,但居住滿意度卻很低,高房價讓大多數僅擁有一屋者無法換屋。第四、建商售屋只需訴求未來增值潛力,不需積極提升規畫設計與施工品質,普遍充斥偷工減料與購屋陷阱問題。第五、投資客充斥的房市,造成嚴重的社區管理問題與有限社會資源的誤置與浪費,不但影響居住品質,也對經濟與金融發展極為不利。

投資客剝削自住客,雖不道德卻不違法,所以最可惡的是哪些表面上看起來保障自住客,口口聲聲要落實居住正義,但實際上卻又圖利財團與投資客的政策與制度,目前財政部不動產交易所得稅的版本即是這種包裹糖衣的毒藥。因此,個人建議:

一、目前所得稅累進稅率是五到四十五%,基於租稅公平,不動產資本利得稅亦應比照處理,最好採取累進稅率。不過,未來若不動產資本利得稅與所得稅採分離課稅,且為單一稅率十七%,建議合理自住期間至少應延長為五年。

二、對於持有未滿五年即移轉者,即短期買賣者應加重其稅賦,建議每少一年加徵五%,即持有一年內到未滿五年者的稅率分別為四十二%、卅七%、卅二%、廿七%、廿二%。否則,奢侈稅應繼續存在,不能廢除。

三、財政部擬在金額與戶數上,放寬自用住宅免稅的認定標準,個人認為此種「善意」反而使得真正的弱勢與僅有一戶的自住者無法受到應有的保障。建議自用住宅免稅仍應僅限定一戶,且不應以金額認定,改採面積認定較為合適,例如各縣市所有住宅平均面積加廿%為限,如此才不會有城鄉房價差異的問題。

四、不動產資本利得稅該不該課徵?如何課徵?又如何與土地增值稅避免重複課稅?自用住宅免稅如何界定?…這些都是相當複雜且專業的公共課題,透過網路公投掌握民意的立意不錯,但除在技術上避免重複投票或人為操縱外,到底民眾搞懂了嗎?建議網路投票前,財政部要用簡單明瞭的方式充分與民眾溝通,且要堅持稅改的目標與理想,相信大多數民眾願意支持好政策。

「落實居住正義」是馬總統目前唯一尚未跳票的好政見,雖然您僅剩下一年多的任期,但怎忍心放任您的閣員向那些沒有良心的財團與投資客卑躬屈膝,而讓大多數百姓繼續被剝削?也試問民進黨蔡主席,做為背負民眾高度期待,極有可能在明年再度執政的政黨,您怎能對此重大稅改政策保持沉默,只想坐享漁翁之利呢?或許,台灣真的需要更多跳脫藍綠政黨利益的第三勢力出現。

by 趙永祥, 2015-01-27 22:39, 人氣(1719)


問答/購入尾牙獎品 不得扣抵銷項

2015-01-27 03:04:01 經濟日報 台南訊

仁德區陳先生問:

公司提供尾牙抽獎獎品,申報時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公司尾牙所購買的抽獎獎品,因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獎品,因此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嗣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公司以原本要銷售的貨物作為抽獎禮品,因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後轉送給員工時,就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外提醒,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之進項稅額,也不能申報扣抵哦。

by 趙永祥, 2015-01-18 21:10, 人氣(1275)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該局指出,按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王君薪資總額100萬,自願提繳退休金6萬元,並取得公司開立該年度薪資所得給付總額為94萬元之扣繳憑單。則納稅人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自願提繳退休金6萬元免計入薪資所得,王君應以94萬元申報薪資所得。


    該局籲請納稅人及扣繳單位注意稅法相關規定,若扣繳單位所開立之扣免繳憑單給付總額未扣除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部分,(如上例中誤將納稅人該年度薪資所得給付總額計為100萬元),則應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以維護納稅人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


by 趙永祥, 2015-01-16 08:28, 人氣(1295)

公司付員工體檢費視為薪資

經濟日報  2015-01-15

公司為留住人才、提升員工福利,與醫療院所簽訂勞工健康檢查合約,並由公司負擔員工的健檢費用,如果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的檢查項目,須視為是公司對員工的補助,應列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這類健檢費用,一般包含三項檢查費用: 雇主在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公司代員工支付的這三項健檢費用,除了「定期健康檢查」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的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外,公司在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的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為員工薪資所得一部分,應在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by 趙永祥, 2015-01-16 08:27, 人氣(1296)


個人售屋計算所得 房屋稅不得列費用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稅務問答 

2015-01-15 


汐止區梅先生問:

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稅及房屋貸款利息得否列入成本費用減除?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前項所稱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按財政部函釋規定,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出售房屋支付之移轉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得轉列為出售房屋之費用減除,至於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則不得列為費用減除,否則嗣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財產交易所得時,仍會予以剔除補稅。

by 趙永祥, 2014-12-13 08:43, 人氣(1477)





房地合一稅採累進稅率

2014-12-08 記者蘇秀慧、孫偉倫/台北報導

財政部規劃房地合一稅制,初步將採累進稅率分離課稅,稅率按5%到45%分成六級課稅;為減緩重稅衝擊,出售持有二年以上房產者,享有按年減稅優惠,最高減徵比率可望超過七成。

房地合一課稅預定2016年實施,配和新制上路,財政部將同步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解除出售未滿二年的不動產加重課稅限制。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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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制外資來台炒房,外籍人士出售在台不動產,改以累進稅率取代目前單一20%的輕稅。

九合一選舉之後,據瞭解,府院仍傾向持續推動房地合一課稅制,個人及企業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初步架構亦已成形,今(8)日將由財政部長張盛和向立法院財委會提出「房地一稅制之規劃情形」報告。

依據擬議方案,個人出售不動產,將比照其他所得採取累進稅率,利得在52萬元以內者,按5%稅率課徵;利得逾1,000萬元者,課以45%的房產利得稅。房產利得與薪資、股利等其他所得「雙軌分別計稅」,不必合併課徵,但必須在同一張申報書中報稅。

獎勵措施部分,自用住宅擁有「一屋免稅」待遇,但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有一戶房產、且做自用住宅使用的基本條件,出售價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售屋利得可以全數免徵。據指出,「一屋免稅」的售價門檻可能訂在2,000萬元至3,000萬元間。

由於名下有二棟以上房產者,全國估計約達200萬人,未來將無法適用「一屋免稅」條款。財政部因此規劃以長期減徵與重購退稅優惠,消除房產利得按實價課稅的衝擊。原則上,持有房產年限超過二年,即符合減稅資格,持有愈久減徵比率愈高,目前擬訂最高可減稅七到八成。

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559496

by 趙永祥, 2014-12-12 00:21, 人氣(2939)


匯兌損益列報需清楚時點
【經濟日報╱2014.12.11 

 

日本擴大貨幣寬鬆,亞幣競貶,常以外幣貿易的台商企業,易產生匯兌損益;南區國稅局提醒,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兌換虧損或收益,都須在實際支付或收受貨款後才可列報,若搞錯認列時點,恐將遭稅局補稅調整。

南區國稅局解釋,不少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外銷貨物時,常採外幣交易方式,並隨著貨幣匯率變動,而產生兌換虧損或收益,特別是在匯率波動大的時期,兌換損益金額就越大;依規定,這類兌換損益,必須要「已實現」,也就是交易已付款或收款後才可列報。

圖/經濟日報提供

營利事業有時會混淆認列時點。舉例來說,近日就查核到一案例,甲公司101年度營所稅申報書表中記載,當年度甲公司有應付外幣帳款300多萬美元,且因匯率變動而造成兌換虧損,列報損失新台幣120萬元。

但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截至101年底都尚未支付該筆貨款,也就是兌換虧損行為「並未實現」,不可列報新台幣120萬兌換虧損,要求甲公司補繳營所稅新台幣20多萬元。

南區國稅局強調,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因匯率變動而產生兌換損益及收益,須「已實現」才可列報為當年度損益;若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帳面差額,則不可列報。

所謂帳面差額,指的是營利事業進、出口貨物交易當天,以匯率將外幣換算為新台幣以利記帳的金額,由於該時點,實際貨款收付尚未完成,因此不可列報兌換損益。應等到雙方實際收、付外幣時,視當時結匯日匯率變動情形,列報損益;如因匯差而產生兌換虧損,則可於申報營所稅時列報為損失,反之,因匯差而獲得收益,則應誠實列報為收入。

此外,國稅局提醒,兌換損益在稅務上,只能列報為當年損益,不可因此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同時,呼籲營利事業應保留相關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降低產生稅務爭議的可能。

資料來源:【2014/12/11 經濟日報】

by 趙永祥, 2014-10-30 14:46, 人氣(1726)



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稅應於何時辦理申報?


1.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的,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申報以3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2.如果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的,那麼申報期限應該是從法院判決宣告死亡那天起算。


3.由法院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申報者,以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上開期間內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之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其已在申報期限或延期申報期限內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4.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應在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那一天起算6個月內辦理申報。


5.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該在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並且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申報,應該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的當天起算2個月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但是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就應先由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6.大陸地區繼承人於繼承表示期間屆滿前,如取得在臺戶籍成為臺灣地區人民,得以此身分依法繼承遺產。


7.香港居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26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
(財政部74.1.29台財稅第11162號函)
(財政部82.5.12台財稅第820168380號函)
(財政部89.6.9台財稅第0890036052號函)
(財政部89.5.19台財稅第0890031525號函)
(財政部96.2.27台財稅字第09604513590號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