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學生參加校外競賽活動補助及獎勵辦法
102年6月26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6月04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校外各類競賽,以開發學生潛能與創意,激發學生之榮譽感與進取心,提升本校知名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學生參加校外競賽活動申請補助或獎勵者,區域性需先簽奉一級主管核准、全國性需先簽奉副校長核准、國際性需先簽奉校長核准以代表學校名義參加;如為學校主動推薦參賽者,得以專案申請補助。參賽學生限本校各學制在校學生,或畢業一年內,以在校期間作品參賽者。
第 三 條 申請補助或獎勵案應準備之資料:
一、競賽活動補助:請於賽前二週檢附競賽活動補助申請表(含材料補助申請表,附表一、二)提出申請。
二、參與比賽之競賽辦法及參賽人數及主辦單位等相關資料乙份。
三、參與競賽活動之作品影本或參賽構想書。
四、申請績優獎勵:請於成績公佈後兩週檢附競賽績優獎勵申請表(附表三)提出申請,另附競賽活動表現得獎之證明文件及媒體相關報導資料。
第 四 條 申請人需備齊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文件,向各系、所申請初審推薦,經各學院複審通過後,送學生事務處彙辦,召開「學生參加校外競賽活動補助及獎勵委員會」審查。經審核後建議補助額度及獎勵標準,陳請校長核定,績優傑出者並於公開場合由校長頒獎表揚。
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一、召集人:行政副校長。
二、委員: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國際交流處長、各院院長。
前項審查委員為無給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五 條 審查原則:以申請案參與校外競賽之知名度、專業性、重要性、代表性及貢獻度等程度為綜合審酌考量。
第 六 條 本補助或獎勵案之申請作業原則:
一、補助項目以交通費及材料費為主,應檢附單據核銷並不得超過補助之上限金額,交通費之核銷以教育部補助之學輔工作經費支用標準辦理為原則。
二、申請人請依第三條規定期限,檢附相關文件向學務處生活事務組提出申請。
第 七 條 申請補助、獎勵等級及標準如下:
競賽等級 | 區域性 | 全國性 | 國際性 | |||
實際參賽對象,涵蓋全國北、中、南、東區之其中2個區域(含)以下,且至少5個(含)以上不同學校或機構參與競賽。 | 實際參賽對象,涵蓋全國北、中、南、東區3個區域(含)以上,且參賽須達30隊(含)以上或作品達50件(含)以上,若無則比照區域性競賽給予獎勵。 | 不含大陸、港澳地區,須有3個國家(含)以上參與競賽。 | ||||
補助金額 (上限) | 團 體 | 個 人 | 團 體 | 個 人 | 團 體 | 個 人 |
10,000元 | 5,000元 | 20,000元 | 10,000元 | 40,000元 | 20,000元 | |
獎勵項目 | 敘獎等級 | 獎勵金及敘獎等級 | 獎勵金及敘獎等級 | |||
第一名 | 小功2次 獎狀乙幀 | 8,000 元 | 20,000元 | |||
大功1次 獎狀乙幀 | 大功1次 獎狀乙幀 | |||||
第二名 | 小功1次 獎狀乙幀 | 5,000 元 | 15,000元 | |||
小功2次 獎狀乙幀 | 大功1次 獎狀乙幀 | |||||
第三名 | 嘉獎2次 | 3,000 元 | 10,000元 | |||
小功1次 獎狀乙幀 | 大功1次 獎狀乙幀 | |||||
佳作、優秀獎、優選或同等級之獎項 | 嘉獎1次 | 無 | 7,000 元 | |||
嘉獎2次 | 小功2 次 獎狀乙幀 |
第 八 條 申請競賽補助經費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申請人在同一學年度內以申請補助參加一次為原則。每一參賽作品以補助一次為限(由學校主動推薦參賽不在此限)。獲本校核定補助者,如有變更行程或取消,應事先簽請本校學務處同意。
二、經費報銷方式:申請人應於競賽舉行完畢後兩週內,(須於同一學年度內),依本校核准之補助金額,採實報實銷方式,備齊原始憑證及結報表,經單位主管審核蓋章後,送交學務處生活事務組辦理核銷。
第 九 條 獎勵案係由數位學生共同執行者,其獎金之分配,由受獎勵者依申請時之貢獻度自行公平分配,各項獎學金支領應依相關稅法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各項獎勵金金額,得視當學年度本校預算及申請名額調整之。記大功之獎勵,依據本校學生獎懲標準須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