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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做為進項憑證應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
by 趙永祥 2017-03-31 05:08:10, 回應(0), 人氣(621)


營業人以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做為進項憑證應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

俾利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如實際用戶為營業人惟與登記用戶名義不符,請儘速向公用事業更正電子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影響自行申報扣抵權益。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訂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情事者,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因此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電子發票應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始能提出扣抵。惟考量目前仍有不少營業人未及更改,遂將輔導期間展延,營業人於輔導期間(107年6月以前)仍得取具以出租人名義之公用事業電子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儘速於107年6月以前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俾利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作業,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曾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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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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