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類房屋免納入囤房稅2.0
低價屋3戶免稅限期擇定
若未在期限內擇定,
第1年稽徵機關會按稅額由高至低,擇定稅額前3高的房屋,免徵房屋稅;第2年後則按取得時間順序擇定。
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其中「自住」全國限3戶,立法院會去年三讀通過攸關囤房稅2.0的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非自住」住家房屋稅將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從原1.5%至3.6%,整體調升為2%至4.8%,但特定房屋除外,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租、繼承共有、建商餘屋。
囤房稅2.0將於2025年5月正式開徵,財政部今天公布最新相關配套「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草案,預告期至3月27日。
財政部官員指出,考量特定房屋有其政策目的,而不屬於「多屋卻未作有效使用」的情形,因此尚不宜納入全國歸戶,及按戶數課徵囤房稅2.0差別稅率,總計有11大類應稅房屋可排除計算。
根據草案,11大類房屋包含公有房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管委會或防空避難空間、房屋全部專供停放車輛使用、公同共有房屋、長照機構宿舍、史蹟及文化景觀、促參附屬設施住宅或宿舍,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房屋。
同時,草案也明定,在計算全國持有家戶數時,若為共有房屋(包含繼承共有),按各共有人分別以1戶歸戶。舉例來說,A先生與妹妹共有1戶房屋,在全國歸戶計算戶數時,兩人都有持份,所以兩人頭上均會算上這一戶共有屋。
此外,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的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法人等非自然人適用,草案釋出擇定適用免稅的相關規定。
根據草案,房屋持有人在每年2月最後一天(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全國累計持有低價免稅房屋超過3戶時, 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天前(即當年3月22日前,遇假日順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哪3戶要適用免稅。
若民眾未在3月22日前擇定,財政部官員說明,由於囤房稅2.0明年首度開徵,因此考量稽徵實務與利民,第1年(民國114年期房屋稅)稽徵機關會把逾時未擇定民眾的低價屋,依照房屋稅稅額由高至低順序,擇定稅額前3高的房屋,繼續免徵房屋稅。
第2年起(即115年期以後的房屋稅),民眾若未於期限內擇定適用免稅3戶的房屋,稅捐機關將改按「取得時間順序」擇定。舉例來說,115年民眾有4戶低價屋,前2戶A、B是舊屋,後2戶C、D是115年初買的新房,C、D哪一戶可納入免稅之列,端視取得順序先後,先取得者為免稅。(編輯:潘羿菁)
日期:113/03/07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產經類新聞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403070390.aspx
「囤房稅2.0」拚113年底前三讀,稅率參考基準出爐!
財政部初步規劃全國二十二縣市分成三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除特定房屋外),六都適用稅率三.二%起跳,兩戶以內稅率三.二%、七戶以上四.八%;六都以外稅率二.八%起跳,新竹縣市等七戶以上稅率四.八%,離島等八戶以上稅率四.八%。
根據「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住家用房屋改採「全國歸戶」,單一自住(排除豪宅)稅率由一.二%降至一%,非自住稅率由一.五%至三.六%調高為二%至四.八%,地方政府均應訂定差別稅率,可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訂定。若縣市已訂定且符合基準,仍造成稅收損失,將由中央政府補足;若縣市訂得比公告基準寬鬆,中央將不補足稅損;若縣市沒有訂定差別稅率,則按財政部公告基準課徵。
縣市已訂定符合基準
如有稅損由中央補足
財政部初步擬訂稅率基準,考量城鄉差異,全國二十二縣市分成三組,
甲組包括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乙組含宜蘭縣、新竹縣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
丙組為基隆市、南投縣、嘉義縣市、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其中,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房屋,適用稅率二%至四.八%。
甲組兩戶以內稅率三.二%、三至四戶三.八%、五至六戶四.二%、七戶以上四.八%;
乙組一戶稅率二.八%、二至四戶三.二%、五至六戶三.八%、七戶以上四.八%;
丙組兩戶以內二.八%、三至五戶三.二%、六至七戶三.八%、八戶以上四.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