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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專業人才歸化允雙重國籍
by 趙永祥 2014-12-18 10:33:52, 回應(0), 人氣(1366)


籍專業人才歸化允雙重國籍  

圖/聯合報提供

攬才、留才政策大躍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國籍法修正草案,明定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等領域外籍專業人才若經審核通過,申請歸化時允許雙重國籍,不用再放棄原國籍,未來中研院、學術圈、企業延攬外國人才更有誘因。

現行國籍法規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申請歸化時,必須先放棄原國籍,有「特殊貢獻、功勳」者亦同。

中華男籃球星戴維斯去年放棄其美國籍,成為台灣職籃首位歸化我國籍的外國球員,並代表中華隊出賽,當時他承諾「要當一輩子的台灣郎」;美籍神父甘惠忠來台半世紀,在台南創立台灣第一個立案專收心智障礙者的照顧機構,長期關注弱勢、兒童議題,卻因未放棄美國籍,無法成為我國國民。

中研院副院長王汎森曾表示,中研院外籍研究人員若不放棄原國籍,就無法取得我國籍、就沒有月退俸,我國學術研究機構待遇為新加坡、香港三分之一,不利吸引高級專業人才。

昨初審通過草案明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的各領域高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邀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申請歸化時不必放棄原國籍。

另外,修法也放寬一般外籍人士的歸化規定,過去有外國人放棄原國籍後,又因特殊因素無法歸化我國籍,淪為「無國籍人球」,此次修法允許「先歸化、再放棄國籍」,申請歸化經許可後一年內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即可;至於部分國家不允許國民放棄國籍的特例,未來也只要提出「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即可。

此外,現行《國籍法》第三條規定,歸化標準要求「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朝野立委與內政部激辯後,重新訂定「品行端正」定義。修正草案明定,「品行不端正」行為包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善良風俗行為、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坐檯陪酒、脫衣陪酒、走私運送販賣違禁品、出於自願施用毒品等。「無犯罪紀錄」修正為「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未來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宣告緩刑者,仍可申請歸化。

【2014/12/18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91369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