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社群ePortfolio登入
學校可否以教師「授課鐘點不足」為由,停發或減發學術研究費,或強制資遣教師?
by 趙永祥 2015-01-26 10:23:48, 回應(0), 人氣(3149)


學校可否以教師「授課鐘點不足」為由,停發或減發學術研究費,或強制資遣教師?

【大學快報第56期】

Date: 2015-01-24 11:47

高教工會近來接獲部分大專校院教師申訴指出,學校為節省成本或逼退教師,近來規定「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之教師,學術研究費需要減發或停發。連續兩學期「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甚至就規定要接受強制資遣。結果導致校方能恣意以排課與否作為控制老師的工具,例如對於部分「不聽話的教師」、「不是校董親信的教師」就以各類理由不給予排課,做為減薪或逼退的手段。 

  然而,此種以教師「授課鐘點不足」為由,停發或減發教師學術研究費,或強制資遣的手法,其實並不合於我國教育法令。高教工會呼籲,各大專校院教師如遭遇相關狀況,可挺身而出爭取自身權益,並加入工會,集體要求學校修改此種不合理、不合法的規範。 

蘭陽技院:授課不足,薪資大打折?  

舉例而言,根據〈蘭陽技術學院教師安置組織及實施辦法〉第13條即規定:「授課時數不足之教師,自開學日起停發學術研究費,改依其薪

俸核發每月薪資,另依其實際授課時數發給鐘點費。」因此,倘若一位蘭陽技術學院的專任教師在某一學期無法排得基本授課時數的課程量,他的薪資就將遭遇大幅打折。 

  根據〈蘭陽技術學院教師(職員)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29條:「本校各級專任教師每週授課基本時數,包括日間部、進修部及附設進修學院暨專科進修學校,教授 9 小時、副教授 10 小時、助理教授 11 小時、講師 12 小時。」此基本授課時數要求已不當地比一般公立大專校院多出1小時。而以該校專任副教授(初任)而言,若無法排得每週10小時的課程,則每月薪資中的45,250元學術研究費就將被扣除,月薪僅剩本俸33,430元;之後再依據實際授課時數個別領取鐘點費,整體薪資等同打4折到8折(依其授課時數而定)。專任講師若授課時數不足被扣除31,145元學術研究費,則薪資更可能僅剩本俸25,435元,再看依授課時數能領多少鐘點費。就工會了解,所有簽下「優退」的教師,也將不被排課,導致無法領取學術研究費。表面上「優退」能拿到少許的額外自願資遣獎金,實際上卻要犧牲本應享有的學術研究費?

 依法「未達基本授課時數」仍不得減發或停發學術研究費 

  實際上,蘭陽技院此種規定恐怕並非少數特例,而受越來越多學校所效法。但此種片面大幅刪減教師薪資的做法,已違法我國教育法令,只是還未遭受影響的大學教師所正面挑戰。我們建議受影響的教師應當立即爭取應有之權益。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而教育部也於102年10月24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公布解釋令,指出:「二、 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 

  是故,除非個別教師的確同意刪減學術研究費(如簽字同意),且已納入聘約(應聘時也無異議),否則校務會議所決議的「未達基本授課時數即刪學術研究費」規則,並不得拘束個別教師。如此遭違法打折的薪資或學術研究費,已有多起法院判決證實可全數追討回來,例如大華科技大學教師學術研究費曾遭打折,已有新竹地院102年訴字433號判決確定教師勝訴,可全數取回;其後該校方也知理虧而與教師和解。 

  何況,一位教師的「排課」是否充足達授課鐘點,高度取於學校的行政安排,而非教師個人的責任;特別當專任教師有授課意願,而卻是校方有意不給予排課,或者透過併班上課、聘任兼任教師來替代、讓部分教師超鐘點來替代、提高開課人數門檻…等手段導致有專任教師「未達基本授課時數」,此時責任當然在於校方,而不該要求該教師損害其薪資權益。

 依法不得單以「未達基本授課時數」為由強制資遣教師

  除了停發、減發學術研究費外,也不少大專校院正以「未達基本授課時數」為由強制資遣教師。工會在此也一併說明:該等「強制資遣」或強逼教師辦理「自願資遣」都可能有違法之虞。例如根據〈蘭陽技術學院教師安置組織及實施辦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授課時數不足之系(科)、中心教師若符合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應提交本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予以資遣。」

   但「授課時數不足」,其實並不構成可「強制資遣」教師的法定事由。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2條與《教師法》第15條,資遣教師主要包括四種要件:

1.系所裁併、減班等。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

3.各級教評會認定現職工作質量未達基準。

4.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其中典型的教師資遣事由是「系所裁併、減班」要件。然而,該要件要構成,依據《教師法》與教育部教示的教師資遣或退場方案,須確定該教師(1)無其他可勝任工作得安置,(2)其所能授之課程,確定無其他(2.1.)年資較淺、(2.2.)兼職、或(2.3.)超鐘點的教師進行授課,且(3)學校的確有裁撤教師的必要,始得提報強制資遣該教師。提報教評會審議後,還需經教育部核准後始生效。除非教師簽下「自願資遣同意書」,否則核准審查上,教育部有法律義務依據前述標準嚴格審查。受提報資遣的教師也可主動行文教育部,說明學校其實並未實際協助安置、仍有課可教,卻安排其他教師超鐘點、或聘任兼任教師替代專任教師等情事,要求教育部否准學校的強制資遣案。 

  總結而言,教師「授課鐘點不足」除非教師個人同意,否則依法不得做為停發或減發學術研究費的理由;另外除非校方可證明「無其他可勝任工作得安置,(2)其所能授之課程,確定無其他(2.1.)年資較淺、(2.2.)兼職、或(2.3.)超鐘點的教師進行授課,且(3)學校的確有裁撤教師的必要」,否則也不得單以教師「授課鐘點不足」作為強制資遣該教師的事由。

   最後,我們還是呼籲各大專校院教職員,若還未加入高教工會,請盡速辦理加入工會手續(http://www.theunion.org.tw/civicrm/contribute/transact?reset=1&id=1)。滿二十人以上,並可在校內集體籌組工會分部,以有利與校方協商修改各類不合理的規定,保障教職員工的基本受雇權益。高教工會亦很樂意至各校舉辦教職員權益說明會或分部籌備會,歡迎主動與我們聯繫:2012theunio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