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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by 趙永祥 2016-11-18 13:33:24, 回應(0), 人氣(1076)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自105年12月1日起,雇主如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優於法令規定之期間,受僱者仍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促進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平衡,同時保障受僱者社會保險權益,勞動部放寬解釋,自本(105)年12月1日起,雇主如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優於法令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仍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同樣可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亦得遞延3年繳納。惟上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應符合「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之規定。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有鑑於實務上亦有雇主願意優於法令規定,同意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時,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然優於法令規定,不予併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是否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不無疑義。勞動部經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意旨,於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前提下,放寬解釋,雇主如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優於法令規定之期間,受僱者仍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