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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by 趙永祥 2019-03-08 11:49:56, 回應(0), 人氣(1015)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大家好:

請師長知悉學生有下列情事,請協助轉介至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C111)申請相關補助。
承辦人員:吳文雯,分機1221
謝謝大家~~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摘要版)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在學學生(包括進修學校)。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學生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學生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

四、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

(一)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C111)提出申請。
(二)審核:各級學校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三)撥款:本部核定後,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五、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由學校轉送。核撥至學生本人帳戶。
*申請表
http://edufund.cyut.edu.tw/DownLoadFile/%E5%AD%B8%E7%94%A2%E5%9F%BA%E9%87%91%E7%94%B3%E8%AB%8B%E8%A1%A8(10711%E6%94%B9%E7%89%88)(%E5%9B%9B%E9%A0%81)1071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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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學務處 生活輔導組
姓名:吳文雯
職稱:專員
電話:05-2721001轉1221
傳真:05-2720242
地址:62249嘉義縣大林鎮南華路一段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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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大學 生活輔導組 吳文雯
電話:05-2721001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