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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風險定義
by 趙永祥 2021-04-27 06:02:30, 回應(0), 人氣(531)


金融風險定義

  金融風險,指任何有可能導致企業或機構財務損失的風險。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中國金融體系的五類風險:外部傳染風險巨集觀經濟風險信貸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

金融風險的種類

系統金融風險及全局性金融風險

  所謂系統金融風險和全局性金融風險是相對個別金融風險或局部性金融風險而言,現 在我們所談論的、並將之作為經濟工作重點之一的問題,其所指就是這類金融風險。

  從世界上一些國家的教訓看,金融危機不管由什麼原因引起,最終都表現為支付危機,即:或是無法清償到期的國外債務,或是銀行系統已不能滿足國記憶體款者的普遍提存要求繼而進一步導致擠提甚至是銀行破產。正是從這種基於對流動性重要程度的重視,國外不少貨幣金融理論著作都將最初的系統風險定義為支付鏈條遭到破壞或因故中斷導致的危險現象。

  現在,我們在談論和使用系統金融風險概念時已經自覺不自覺第將之與"全局性金融風險"等量齊觀了。在文化發展史上,一個辭彙、一個概念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而出現涵義上的些許變動是常有的事。系統金融風險之所以可以等用於全局性金融風險,我想,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體系的發展和進步已使得金融領域內各個行業間的連動和交互影響成為不爭的事實。例如,證券市場和信貸市場本來是金融領域中職能不同的兩個市場,但股市的大漲大跌有可能造成大量的銀行破產;反過來,一些有影響的大銀行間的併購或破產事件也可能引致股票市場行情的急劇變動。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領域是競爭最激烈因而風險程度也最高的領域,沒有風險就沒有金融活動,因此,想要避免金融風險是不可能的,對於決策當局來說,有決策參考意義的是關註系統金融風險或全局性金融風險。我們的報刊上常用的提法所謂"化解金融風險"實際上是一句糊塗語言,系統金融風險或全局性金融風險一直存在,個別金融風險或局部性金融風險每天都在出現,生生不息,如何化解得了?如果說"化解",只應該是化解危機,但在危機尚未出現時,我們要做的工作應該 ――也只能是降低系統或全局性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的防範與信息披露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市場是整個市場經濟體系的動脈。而金融本身的高風險性及金融危機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使得金融體系的安全、高效、穩健運行對經濟全局的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我國憑藉人民幣資本項目下尚未開放及1993年開始的巨集觀調控已擠去大量經濟泡沫的雙重保護,在亞洲金融危機中幸免於難。然而在慶幸之餘,我們應清醒的認識到,中國金融領域也同樣存在很多深層次問題。

  我國於2001年正式加入了WTO,更深入的開放將為我國的金融業引來資金,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但同樣,我國金融業也將面臨巨大挑戰。金融機構在規模小、創新能力弱、歷史包袱沉重的現實狀況下與外資金融的進入相競爭無異於“戴著鐐銬與狼共舞”。因此,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開放的前提下,強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成為金融經營的一個基本要求。

一、我國金融風險隱患的表現

  何謂金融風險?金融風險是一定量金融資產在未來時期內預期收入遭受損失的可能性。[3]對於金融經營,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我們要做的,就是學好如何去控制風險,規制金融風險隱患。

  金融風險可以分為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等,但在我國最大的風險來自於傳統體制的影響以及監管失效導致的違規。由於長期以來積累的體制性、機制性因素,包括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建設資金過分依賴銀行貸款,銀行信貸資金財政化;再加上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善,造成龐大的不良債權,導致金融資產質量不高。近年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不規範的經營擾亂了正常的秩序,一直存在大量違法違規現象,一些證券機構和企業(包括上市公司)與少數銀行機構串通,牟取暴利,將股市的投機風險引入銀行體系;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逃避國家監管,違規進行境外期貨交易,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上市公司不規範,甚至成為扶貧圈錢的手段。

  加入WTO後,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完全開放的條件下,資本的自由流動將給我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監管帶來更多難題。

二、信息披露制度對於金融風險防範的作用

  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就要加強金融監管,將金融活動納入規範化、法治化軌道。而信息披露則是金融監管的主導性制度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理論基礎

  信息披露也可以稱“信息公開”,在資本市場的公開原則下,是指金融機構及上市公司等依照法律的規定,將與其經營有關的重大信息予以公開的一種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受到各國金融立法的重視,成為各國金融監管的重要制度。從經濟學上來考慮,在信息化的時代,有效的信息披露能為經營者和購買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利於正確的投資決策的形成,有利於提高資本市場的效率,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使價值規律在更大的範圍內充分發揮作用。而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信息披露制度能有力的防止由於信息不對稱、錯誤等導致的不平等現象,防止信息壟斷和信息優勢導致的不公平。

  2、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金融機構風險內控機制和外控機制的有機結合點

  前已述及,金融風險最大就是機構風險,所以,金融機構就要在國家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練好內功”,完善內控機制。在我國,立法和執法一直都重視國家監管,而對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和內控機制的完善沒有足夠的重視。這種內控和外控的不平衡消弱了外控監管的效果,無益於金融整體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設立和完善,再加上監管對信息披露的制約,就有利於將國家金融監管的外控機制轉化為金融機構的內控動力。國家監管對信息披露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的要求,就勢必會給金融機構經營造成壓力,使其增強透明度,金融機構的經營都處在大眾的視線內,經營不善導致公眾對其信心的喪失,他們就會努力完善內控機制,避免違規操作,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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