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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放無薪假可以被申報扶養嗎?
by 趙永祥 2021-07-12 05:12:09, 回應(0), 人氣(366)

失業、放無薪假可以被申報扶養嗎?

2021-07-09 10:19 
經濟日報即時報導國稅局

新冠肺炎疫情下,失業、放無薪假的人增多,在前一段報稅期間,國稅局也有許多詢問電話,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沒有工作」和「沒有工作能力」是兩回事。失業、放無薪假不是沒有工作能力,不符合被扶養資格。

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是未滿60歲的父母、岳父母,個人當年度所得不到每人基本生活費,109年度是18.2萬元,可以申報扶養。官員指出,「因為對父母有扶養義務。」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已成年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免稅額時,須以受扶養者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要件 ,並確實與納稅義務人同住一家有實際扶養者,才准列報。

有納稅人問到,弟弟去年失業好幾個月,沒什麼收入,需要他補貼,可以列報扶養弟弟嗎?北區國稅局指出,不能列報,那補貼屬於「基於親情恩惠施予」,不是扶養。

北區國稅局舉出實際案例,一位納稅人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 ,列報扶養已成年胞妹,最終,胞妹的8.8萬元被剔除。納稅人為此申請復查,主張妹妹失業,沒有工作,留在家裡照顧家人,為「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復查被駁回。

官員說,「無謀生能力」的定義很清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一,只要一項符合即算。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 ,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福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官員說,如果沒有清楚界定,那麼,擺攤的攤販、做農林漁牧的,很容易就被列報扶養,因為國稅局無法掌握這些人的所得。

所以,「沒有收入,不等同無謀生能力。」

無謀生能力是沒有工作能力,因為重病、失能等沒有辦法工作。

不過,國稅局指出,對於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無謀生能力」有放寬規定,符合以下兩種之一,符合無謀生能力定義。(一)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公告每人基本生活費。(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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