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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貸款報稅:買地投資 脫手才能認列利息
by 趙永祥 2021-10-01 04:46:33, 回應(0), 人氣(367)


企業貸款報稅:買地投資 脫手才能認列利息

2021-09-30 00:34 經濟日報國稅局











公司貸款買地,根據土地的用途不同,報稅的方式也有差,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是

出於投資考量而購地,衍生的貸款利息,相關費用不能直接在發生年度認列,必須

等到土地實際脫手的年度,才能認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官員表示,大部分營利事業購置自用

土地的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辦好過戶手續後,相關借款利息便能列入

當年度費用。

但是有一種意外情況,官員表示,在房地產熱絡的環境下,有時營利事業購置土地,

並非打算自用,而是當作一種投資產品,此類土地就不算是固定資產,相關借款利息

若想作為費用節稅,列報就會受限。

舉例而言,高雄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2019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

當年度有貸款購置一筆土地,帳目也明確指出,這是一筆待售的投資性商品,當年就

產生了28萬元借款利息支出。問題在這之後來了,這筆利息支出能不能列報呢?

官員表示,由於截至2019年底,該筆土地都還沒脫手,因此在當年度,這筆利息支出

都還不能列報。

官員指出,這筆土地衍生的借款利息,都要記一筆遞延費用,要等到日後土地真的出售

了,才可以將這些累積下來的利息,列入出售收益的減項,藉此來認列持有期間的

成本費用。

國稅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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